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刑法理论,两起案件中,虽然同车人没有亲自驾驶汽车,但均明知他人饮酒,还一再怂恿他人开车,对此后醉驾的发生起到重要作用,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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