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导致的三场官司
律师代理本案王X。20年1月9日,下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房屋确权纠纷一案。因为考虑到本案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孩子问题以及时间成本,在征得王X的同意后,律师主动提出调解,并放弃了下关区房屋出租的租金收益(该租金离婚后仍由张X收取、王X对此亦不看重),当庭双方达成一致:
1、下关区房屋产权归王X所有,张X于20年1月15日前配合王X办理相关手续;
2、20年7月19日以前的租金归张X,以后的租金归王X;
3、案件受理费2229元由张X负担。王X在房屋迁让诉讼中要求:
1、张X腾空迁出房屋;
2、张X支付房屋使用费(从20年9月起至房屋实际交还之日止)。20年1月3日,张X就房屋迁让纠纷向王X提起了反诉,诉称:离婚后,王X没有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张X是为抚养女儿才住进鼓楼区房子的,为满足女儿的基本生活需要,又对房屋进行了部分装修,并添置了家具、家电,共花费86925元,要求王X承担该费用。本诉部分
一、张X应立即迁出诉争房产。王X是诉争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未经王X同意,张X非法占用他人私有房产,应立即无条件迁出。
二、张X应支付房屋使用费。该房屋面积168平方米,位于鼓楼,同区位、同类型的房屋租金远远高于2000元/月。王X之所以只提出2000元/月的使用费,是因为已经考虑了方方面面的因素,只是象征性地提出这一数额,完全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这也是张X非法占用他人财产应付的代价,同时也是王X对私有房产行使收益权的一种体现。反诉部分张X提出反诉的理由是:为“抚养教育”女儿,所以住进诉争房屋,又“为满足女儿的基本生活要求”,进而装修、添置家具、家电,故王X应支付其装修费和购置家具、家电费用。其理由不能成立:
一、本案中,无任何证据证明王X同意张X入住诉争房屋,恰恰相反,现有证据却证明了是张X强行撬锁入住的事实。因为基于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关系、以及考虑到女儿等多重因素,才造成张X强行入住该房长达两年多的既成事实。但是并不能就由此反推出王X同意张X入住的结论,因为是否起诉以及何时起诉完全是王X的权利,与张X入住该房的时间长短没有关系(超过2年起诉,王X的最大损失也就是超过2年诉讼时效部分的房屋使用费而已)。
二、即使按照张X的逻辑,该房是王X“同意”其入住的,其也无权要求王X支付所谓的“装修费”和购置家具、家电费用。20年4月21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
1、张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并迁出房屋;
2、驳回王X其他诉请;
3、驳回张X反诉请求。本诉受理费700元,王X承担660元、张X承担40元;反诉受理费987元,由张X承担。20年2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抚养费纠纷案。张律师再次代王X答辩如下:
一、王X已按离婚协议履行抚养义务,女儿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大笔费用均是由王X实际承担的。20年11月双方离婚后,女儿所有费用均由王X负担,即使后来女儿随张X生活较多时,女儿的生活费、学费也都是王X支付,而且张X还假借女儿名义,隔三岔五找王X及王X父母要钱,要去的费用(一年有两万元左右)也足够女儿日常的生活、教育等开支。王X也正是因为考虑到女儿因素,才处处迁就张X,在各方面特别是在经济上对张X自始至终都作出了重大让步(在下关法院房屋确权案调解时,放弃租金收益就是明证),但是张X一直以女儿为借口,得寸进尺,步步逼迫,简直把王X当成了自己的“取钱机器”。
二、张X为改善女儿生活、为让女儿获得更好的教育而支出的费用,应由张X自己承担。虽然按离婚协议,孩子的抚养费用由王X自理,但是这并不排除张X作为母亲抚养女儿的法定义务,张X具备较好的经济条件,在女儿正常的生活、教育开支以外,自愿为女儿付出更多的爱、创造更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也是张X作为母亲义不容辞的义务,并不能将其自愿为女儿所花费的一切开支强行让王X来承担,这有失公允。
三、张X要求支付“劳务费”于情不合、于法无据。自古以来,没有父母抚养子女要付“劳务费”的先例(即使离异夫妻一方抚养子女,也只能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而不可能要求什么“劳务费”),这不但没有法律依据,更与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相悖。
四、关于诉讼时效。本案是20年1月4日起诉,张X的各项诉请最多也只能从20年1月4日起算(姑且不论实体是否合法)。综上,张X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关于其抚养女儿系基于与王X间委托关系的主张,并无证据证明,且王X对此予以否认,故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张X承担。考虑到张X诉讼前确与女儿共同生活,客观上存在抚养费用的支出,王X对此应酌情承担,本院酌定王X给付张X20年1月8日至20年1月7日的子女抚养费7200元。张X关于劳务费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1、王X于本判决生7200元;
2、驳回张X1079元,王X承担8120年3月31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张X子女抚养费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张X承担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