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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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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盗窃罪案件无罪!最终退回公安仅作行政处罚

发布者:魏伟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11日 8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简介】

2023年7月,犯罪嫌疑人朱在广西南宁一KTV上班期间与认识的黄某某耍朋友,并多次随黄某某到其从事“洗钱”的窝点。在黄某某以其银行卡取现限额为由要求使用银行卡帮忙取现后,朱明知黄某某在从事“洗钱”活动,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黄某某,用于取现“洗钱”。同年7月20日,朱在发现自己的银行卡收到黄某某同伙转入3万元后,通过微信向黄某某转账2000元,又持卡在银行取现8000元交给黄某某。时隔两天后,朱再次持卡在银行取现8000元,因黄某某不给自己零花钱,遂只将其中5000元交给黄某某,将另3000元据为己有、用于挥霍。一周后,朱在黄某某多次催要其余款项时,携带内有黄某某同伙1.2万元的银行卡套先后躲至重庆、福建等地挥霍一空。

辩护意见

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朱某的委托后,通过与犯罪嫌疑人沟通、查阅案件卷宗材料,我认为,根据涉案员的行为及行为对象,犯罪嫌疑人朱某不构成盗窃罪。具体意见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朱某主观上不具备盗窃的故意,也未发生盗窃的行为

1、按照广昭X号起诉意见书载明的查明事实,朱某系提供自己所有并占有的银行卡账号给黄某某,黄某某及同伙将3万元转入该卡,朱某仅向黄某某支付1.5万元,将剩余1.5万元。同时需明确该1.5万元系取现的3000元及朱某银行账户中保管的1.2万元。

2、针对取现的3000元;占有人为朱某,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占有了他人的3000元(当然是否能够区分此3000元为他人所有,还是朱某本人合法所有无明确证据),但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所有、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而该涉案3000元自银行取现后,占有人为朱某,朱某并未将他人所有、占有的财物占为己有。因此,针对该涉案3000元不构成盗窃罪。并且黄某某与朱某的身份是情侣关系,黄某某也时常给朱某零花钱使用,此举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系日常生活的插曲,不应通过刑事手段来进行处理。

3、针对银行中保管的1.2万元;此款项保管于朱某所有的银行卡中,银行卡一直由朱某占有并所有,卡中金额1.2万元一直由银行占有,但是朱某使用自身所有银行账户中的款项系合法使用(货币为占有即所有),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当然朱某此行为实际上是使用了并非其本人的款项,但该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应仅是民事案件不当得利纠纷来进行处理。

综上,犯罪嫌疑人朱某的行为及行为对象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属无罪。

二、犯罪嫌疑人朱某已退还私自使用的涉案款项

犯罪嫌疑人朱某在到案后,积极主动的退还了涉案款项1.5万元,现保管在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犯罪嫌疑人朱某退还涉案款项后,在不构成盗窃罪的情况下,民事案件也已经处理完毕。

以上意见,供贵院审查起诉时审酌采纳。


结果

这个案件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接的案件,通过与检察官沟通提交法律意见,最终检察院认定无罪,将案件退回公安局,作行政处罚


魏伟,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个人简介:魏伟,男,中华人民共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元
  • 执业单位: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820********9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