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要收费吗
申请劳动仲裁是不收取任何的费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不收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劳动争议仲裁收费,一直是职工群众和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反映较大的问题之一。通过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的有利之处在于,可以使当事人不致因收费问题而影响到其对仲裁裁决的认可程度,发挥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重要作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解决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相关费用,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保证。这将大大减轻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负担。劳动仲裁案件中,劳动者的胜诉率并不低,大概在48%左右;而用人单位的败诉率则在8%左右另外50%左右案件的结果是以双方调解告终的。对于部分胜诉的案件来说,劳动者也需要支付胜诉部分相应的费用。如果取消收费,劳动争议诉讼必定会大量增加,可是滥用诉权的现象也会不可避免地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将加大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作难度,需要政府部门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
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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