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的工资和实发的工资不一样,仲裁时以哪个为准?
前两天有个朋友问我:“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上约定的基本工资是5000元,实际发放的工资是12000元,公司因经济效益不好要降薪,我不同意,公司就以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要辞退我。若是我被辞退了,仲裁的话主张经济补偿金是以合同上约定的基本工资为准还是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为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同劳动者口头约定协商许诺的工资数额不一致,以书面的劳动合同为准;如果实际发放的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一致且劳动者没有提出异议的,则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为准。若是所发的工资既不是合同工资也不是应发工资,经济补偿金应以税前的应发工资为准,包含了基本工资、其它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
具体到我朋友的这个问题上,公司每月实际发放的工资12000元,远远超过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5000元工资,如果我朋友有发放记录等证据证明企业发放的工资与劳动合同的工资不一致,那仲裁机构和法院则会支持以实际工资12000元为准。
职场中,像我朋友遇到的这个问题,在劳动纠纷中是比较常见的,我们很多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与实际发放的工资都不太一样,若是用人单位因此与劳动者产生了劳动纠纷,一般都是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为准来支付经济补偿,当然,这也不排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特殊约定的,工资以合同上面的为准。
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被辞退发生纠纷,劳动者申请了劳动仲裁,经济补偿金是如何计算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就是说,向用人单位索要的经济补偿金或者是赔偿金,其计算基数与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并没什么关系,而是和离职前平均12个月的工资有关,具体12个月平均工资是如何计算的,我国法律上也有明文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也就是说,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是按照扣除税务、社保、公积金等之前的12个月工资的平均数来计算。比如说,李某每月实发工资15000元,扣掉税和五险一金之后是12000元,那李某若是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话,经济补偿金是按照离职前12个月15000元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不管是劳动者也好,还是企业也好,遇到这类问题,想必心里已经有谱了。最后,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理由一定要合理合法,还有,解除劳动合同最好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千万不要认为我是企业方,我想辞退就辞退,这个还真的不能以自己的主观意识来决定员工的去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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