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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纠纷胜诉案例一美容不成反被烧伤,诉武汉M医疗美容医院

发布者:王正国|时间:2025年02月13日|1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1 年 10 月 7 日,原告唐某因面部皮肤松垂、局部毛孔粗大问题,前往被告武汉M医疗美容医院接受黄金射频微针美容治疗。然而,术后原告面部出现严重烫伤,后经武汉市xx医院诊断1.为面部“2%II°-III°”灼伤,原告为此支付了高额医疗费,且面部遗留明显瘢痕,对其工作和生活成 严重影响。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唐某委托湖北荣和城律师事务所王正国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268999.62 元。

二、案件审理过程(一)立案与开庭

案件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由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于 2023 年 8 月 4 日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国律师,被告M美容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魏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

(二)双方主张

原告唐某诉称,被告手术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其面部严重烫伤,且后续治疗效果不佳,给其工作和生活带来极大困扰,要求被告赔偿包括前期医疗费、后期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 268999.62 元。

被告M美容院则辩称,其已严格执行术前告知义务,原告签订了《激光美容治疗知情同意书》,且原告治疗后未遵从医嘱进行自我护理,未及时就诊或配合医生治疗。被告认为其射频治疗操作符合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鉴定程序违法且鉴定意见依据不足,不应作为证据使用,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鉴定情况

诉讼中,依原告唐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23 年 7 月 12 日,该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与聘请专家共同审阅送检资料、查阅文献资料并结合医患双方陈述意见后分析认为:

1.医方与患者签署的《激光美容知情同意书》未明确告知患者黄金射频微针可能引起的后果和风险,未尽到全面告知义务和高度注意中的后果预见回避义务,存在过错。

2.患者面部灼伤与医方诊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方的诊疗行为(过错)原因力为全部原因,参与度为 96%-100%。

3.被鉴定人唐某面部疤痕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 120 日,护理期 120 日,营养期 120 日,后期治疗费原则上无需治疗,或以医院实际开支为准。

三、法院判决(一)责任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合法规范完备、结论科学,法院依法予以采信。M美容院对唐某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诊疗行为与唐某面部灼伤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结合鉴定意见,法院酌定被告M美容院对原告唐某的损失承担 98%的赔偿责任。

(二)损失认定与赔偿

1.

医疗费:扣除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后,认定原告医疗费损失为 15434.87 元。

2.

营养费:依据鉴定意见,营养期 120 天,酌定营养费 6000 元。

3.

护理费:依据鉴定意见,护理期 120 天,参照湖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收入标准,酌定护理费 16467.62 元。

4.

误工费: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实际误工损失,对其主张误工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5.

交通费:酌定交通费 500 元。

6.

后期医疗费:根据鉴定意见,原则上无需治疗,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7.

残疾赔偿金:依据鉴定意见,原告面部疤痕构成十级伤残,参照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支持残疾赔偿金 85252 元。

8.

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原告面部损伤未导致其丧失劳动能力,对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9.

鉴定费:原告支付鉴定费 23000 元,有票据证明,予以支持。

10.

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考虑损害后果及被告过错程度,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

综上,原告唐某的各项损失共计 123654.49 元,由被告M美容院赔偿 121181.40 元(123654.49 元×98%),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 23000 元作为诉讼费用予以分担。

(三)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武汉M医疗美容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唐某各项损失共计 121181.40 元。

二:被告武汉M医疗美容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

案件受理费 822.5 元、鉴定费 23000 元,共计 23822.5 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476.45 元,被告武汉M医疗美容医院负担 23346.05 元。

四、案例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唐某及其代理律师王正国通过充分的证据准备和有力的法律论证,成功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律师在案件中准确把握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积极申请司法鉴定,通过鉴定意见明确了被告的过错责任及因果关系,为法院作出公正判决提供了重要依据。
同时,代理律师在损失认定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帮助原告合理主张各项赔偿费用,最终使原告获得了应有的赔偿。本案再次体现了在医疗纠纷中,患者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以及专业律师在其中不可或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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