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敏律师 时间:2025年02月06日 9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0年5月6日,杨某某、马某某、王某某三人共同发起设立了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然而,三被告在公司设立后均未实缴注册资本。在公司经营期间,实际控制人管理不当,滥用股东权利,恶意逃避债务,并利用亲属关系进行交易,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和现有股东的合法权益。2021年8月20日,因未支付货款,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被某电缆有限公司诉至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判决需偿付电缆货款2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案件结果:
赔偿责任明确:三被告杨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同意向原告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2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300元。
分期支付保障:通过分期支付的方式,减轻了被告的经济压力,同时保障了原告能够逐步收回赔偿款。
法律效力确认:调解书经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若被告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王律师总结:
证据充分:原告在起诉前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包括公司设立文件、财务记录、法院判决书等,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法律适用准确: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准确地指出了三被告的行为构成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为诉讼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调解策略得当:在法院主持下,双方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避免了进一步的法律纠纷,同时也为双方提供了灵活的解决方案,实现了双赢的结果。
选择调解方式解决本案纠纷,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法院的引导、调解的优势以及案件特点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调解不仅能够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还能减少双方的对抗性,维护双方的长期关系,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