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佟散旦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10日 18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油漆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XXXX。因本案,于2023年12月20日被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4年1月26日被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指定辩护人XXXXXXX
被告人杜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XXXX。因本案,于2023年12月20日被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4年1月26日被执行逮捕,于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16日被执行逮捕,于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XXXXXXX
被告人徐某,男,19XX年4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XXXX。因本案,于2023年12月20日被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16日被执行逮捕,于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XXXXXXX
辩护人佟散旦,湖南大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XXXX。因本案,于2023年12月22日被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4年1月26日被执行逮捕;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4年2月6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16日被执行逮捕,于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XXXXXXX
辩护人XXXXXXX
被告人辛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XXXX。因本案,于2023年12月21日被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5月17日被执行逮捕,于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指定辩护人XXXXXXXX
被告人裴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XXXX。因本案,于2023年12月20日被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4年1月26日被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指定辩护人XXXXXXXX
被告人李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XXXX。因本案,于2023年12月21日被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4年1月26日被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指定辩护人XXXXXXXX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以保靖检刑诉〔202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杜某、徐某、胡某、孟某、辛某、裴某、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保靖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7月4日作出保靖检刑变诉〔2024〕5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因被告人胡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未到案,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作出(2024)湘3125刑初73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胡某另案处理。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X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及其指定辩护人XX,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XX,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XX,被告人孟某及其辩护人XX、XX,被告人辛某及其指定辩护人XX,被告人裴某及其指定辩护人XX,被告人李某及其指定辩护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老板棋牌”归属地新加坡,系境外开设的赌博网站,该网站有电子游艺、真人视讯、彩票投注、体育投注等赌博类别,系赌博网站。参赌人员需先进行注册登录,成为该赌博网站的会员后,方可进行投注。游戏中的筹码以游戏币为计算单位,1元人民币对应1游戏币,可充值、提现。赌博网站还实行推广制度,鼓励会员推广赌博网站,发展会员,赌博网站会根据各会员发展的赌客在网站中赌博产生的流水按比例对推广人员进行返佣。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2月,被告人季某下载“老板棋牌”APP后,用自己XX的电话号码注册账号35710348,并绑定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用于提现,后季某通过向他人推广网址链接、二维码的方式,为“老板棋牌”赌博网站发展会员,获取返佣。截止2023年10月30日,季某该账号累计获取返佣1003058元。
2021年3月,被告人杜某下载“老板棋牌”APP后,用自己XX的电话号码注册账号27982740,并绑定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用于提现,后杜某通过向他人推广网址链接、二维码的方式,为“老板棋牌”赌博网站发展会员,获取返佣。截止2022年12月8日,杜某该账号累计获取返佣304940元。
2019年11月,被告人徐某下载“老板棋牌”APP后,用自己XX的电话号码注册账号68120467,并绑定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用于提现,后徐某通过向他人推广网址链接、二维码的方式,为“老板棋牌”赌博网站发展会员,获取返佣。截止2023年10月30日,徐某该账号累计获取返佣481080元。2020年2月,徐某用自己XX的电话号码注册账号58634571,并绑定自已名下的银行卡用于提现,后徐某通过向他人推广网址链接、二维码的方式,为“老板棋牌”赌博网站发展会员,获取返佣。截止2023年10月30日,徐某该账号累计获取返佣261074元。2020年3月,徐某用自己XX的电话号码注册账号27526138,并绑定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用于提现,后徐某通过向他人推广网址链接、二维码的方式,为“老板棋牌”赌博网站发展会员,获取返佣。截止2023年10月30日,徐某该账号累计获取返佣123063元。
2021年6月,被告人孟某下载“老板棋牌”APP后,用自已XX的电话号码注册账号23408720,并绑定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用于提现,后孟某通过向他人推广网址链接、二维码的方式,为“老板棋牌”赌博网站发展会员,获取返佣。截止2023年10月30日,孟某该账号累计获取返佣214463元。
2020年3月,被告人辛某下载“老板棋牌”APP后,用自己XX的电话号码注册账号58524071,并绑定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用于提现,后辛某通过向他人推广网址链接、二维码的方式,为“老板棋牌”赌博网站发展会员,获取返佣。截止2023年10月30日,辛某累计获取返佣83178元。2020年4月,辛某用自己XX的电话号码注册账号54581670,并绑定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用于提现,后辛某通过向他人推广网址链接、二维码的方式,为“老板棋牌”赌博网站发展会员,获取返佣。截止2023年10月29日,辛某累计获取返佣11525元。
2020年7月,被告人裴某下载“老板棋牌”APP后,用自己XX的电话号码注册账号91437535,并绑定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用于提现,后裴某通过向他人推广网址链接、二维码的方式,为“老板棋牌”赌博网站发展会员,获取返佣。截止2023年8月6日,裴某该账号累计获取返佣88574元。
2020年1月,被告人李某下载“老板棋牌”APP后,用自己XX的电话号码注册账号14620873,并绑定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用于提现,后李某通过向他人推广网址链接、二维码的方式,为“老板棋牌”赌博网站发展会员,获取返佣。截止2023年10月30日,李某该账号累计获取返佣72656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季某、杜某、徐某、孟某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收取服务费,情节严重;辛某、裴某、李某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收取服务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七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中冻结的涉赌账号中的3733236.46元系赌资,扣押的杜某人民币15万元、徐某人民币82万元、孟某人民币214463元系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部分手机、银行卡系作案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予以追缴、没收,与案件无关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品,应当予以返还,详见《扣押物品、财物处理意见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建议对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可适用缓刑;对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可适用缓刑;对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可适用缓刑;对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度;5、对杜某适用缓刑符合国家的刑事政策;6、杜某家于庭情况特殊,其处于离异状态,独自抚养年仅七岁的孩子,父母身体不好,杜某作为家庭重要经济支柱,对其适用实刑不廷利于减轻家庭负担,也加重了社会负担。综上,请求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庭审中辩称,因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给人推荐赌博网站是代理的行为,在明知是代理行为后没有再让他人在自己的账号下注册下级账号。辩护人XX提出的辩护意见:1、鉴于被告人杜某和徐某的犯罪情节、作用和地位差不多,本人赞同被告人杜某辩护人关一量刑的辩护观点;2、被告人徐某当庭表示愿意主动退回尚六完全退缴的4万多赃款,同时愿意积极缴纳罚金,希望合议庭充分考虑辩护观点,在量刑建议基础上进行从轻判处。
被告人孟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庭审中辩称,没有刻意大范围推广赌博网站,只是介绍给身边的同事,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XX提出的辩护意见:1、孟某的违法所得金额应以其实际获利为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认定孟某在案涉赌博平台的佣金总额为214463元。上述佣金在案涉赌博平台提现时需要满足一定的规则,需要将佣金在案涉赌博平台进行赌博,赢了可提现,输了就不能进行提现。结合孟某的供述,客观上存在赌输而相当部分佣金未提现的情况;2、孟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3、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退缴了全部违法犯罪所得。综上,建议对孟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同时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辛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庭审中辩称,愿意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但目前经济能力有限,希望适用缓刑早日回归社会。指定辩护人XX提出的辩护意见:1、辛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辛某直推成员仅8人,大部分是主动找辛某要的链接,而辛某因为有返佣而予以默认,其犯罪主观恶性小,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2、辛某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坦白,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应当从轻处罚;3、辛某系初犯、偶犯,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刑法,到案后充分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4、辛某家庭情况特殊,其离异独自抚养9岁的女儿及多病的母亲,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支柱,希望法庭对此酌情予以考虑;5、本案扣押辛某的4个U盘与案件无关,应予以返还。综上,请求法庭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裴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且签字具结。指定辩护人XX提出的辩护意见:1、裴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裴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3、裴某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理;4、裴某是初犯、偶犯,无前科,其犯罪主观恶性小,对社会危害和社会影响相对较小。综上,请法庭充分考虑,酌情对被告人裴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庭审中辩称,没有刻意推广赌博网站,只是介绍给自己的工友,因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是犯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朱艳提出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人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2、请法庭结合李某的供述及其实际提现至银行卡的金额,结合鉴定报告认定其非法获利金额;3、李某不认识本案其他同案犯,相互之间无犯意联络,与本案其他被告人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但从整个赌博网站的分工考量,其属于帮助型从犯。李某推荐的对象都是其身边熟悉的工友,无陌生人,未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方式大规模推广;4、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系初犯、偶犯,因文化程度低,毫无法律意识导致构成犯罪;5、李某当庭表示愿意缴纳罚金,但因家庭经济状况太差,家中有小孩在读高中,需要时间筹钱。综上,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在八个月有期徒刑以内量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老板棋牌”归属地新加坡,系境外开设的赌博截止2023年10月30日,徐某该账号累计获取返佣481080元。2019年12月,徐某用自己XX的电话号码注册账号58634571,并绑定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用于提现,后徐某通过向他人推广网址链接、二维码的方式,为“老板棋牌”赌博网站发展会员,获取返佣。截止2023年10月30日,徐某该账号累计获取返佣261074元。2020年2月,徐某用自己XX的电话号码注册账号27526138,并绑定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用于提现,后徐某通过向他人推广网址链接、二维码的方式,为“老板棋牌”赌博网站发展会员,获取返佣。截止2023年10月30日,徐某该账号累计获取返佣123063元。徐某三个账号直推账号10个,团队成员账号88个,返佣共计 865217元。
2021年6月,被告人孟某下载“老板棋牌”APP后,用自已XX的电话号码注册账号23408720,并绑定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用于提现,后孟某通过向他人推广网址链接、二维码的方式,为“老板棋牌”赌博网站发展会员,直推会员账号19个,团队成员账号35个。截止2023年10月30日,孟某该账号累计获取返佣214463元。
2020年3月,被告人辛某下载“老板棋牌”APP后,用自己XX的电话号码注册账号58524071,并绑定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用于提现,后辛某通过向他人推广网址链接、二维码的方式,为“老板棋牌”赌博网站发展会员,获取返佣。截止2023年10月30日,辛某累计获取返佣83178元。2020年3月,辛某用自己13804246436的电话号码注册账号54581670,并绑定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用于提现,后辛某通过向他人推广网址链接、二维码的方式,为“老板棋牌”赌博网站发展会员,获取返佣。截止2023年10月29日,辛某累计获取返佣11525元。辛某两个账号直推会员账号9个,团队成员账号21个,返佣共计94703元。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公安机关依法冻结涉赌账户240个,累计金额3733236.46元;2023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季某银行卡5张、手机1部;2023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杜某银行卡4张、手机1部,2024年4月16日依法扣押其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15万元;2023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徐某手机2部,2024年1月19日扣押其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82万元;2023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孟某银行卡2张、手机1部,2024年1月26日依法扣押其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20万元,2024年4月23日依法扣押其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14463元。
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杜某预缴罚金1.5万元,被告人徐某预缴罚金1.5万元,被告人裴某预缴罚金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略)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杜某、徐某、孟某明知“老板棋牌”为赌博网站而为其发展会员收取服务费,情节严重,辛某、裴某、李某明知“老板棋牌”为赌博网站而为其发展会员收取服务费,七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中,七被告人为同一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但相互之间无上下级关系,无犯意联络,相互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七被告人各自与赌博网站的组织、经营者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七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七被告人均已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孟某到案后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徐某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并积极预缴罚金,杜某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并积极预缴罚金,裴某积极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季某的指定辩护人王波关于季某系从犯,有坦白、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等从轻减轻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杜某的辩护人戴XX关于杜某系从犯,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良好等从轻减轻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其家庭情况的辩护意见与案件无关联,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某辩称没有意识到推广行为是代理,且在发现是代理行为后及时停止未再发展下线会员的辩解没有事实依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XX关于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孟某辩称没有刻意推广赌博网站,只推荐给了身边的同事,与查明事实基本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并在定罪量刑时予以考量。辩护人XX关于孟某的违法所得并非214463元,应以其实际获利为准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经查,孟某的违法所得有后台返佣数据予以证实,返佣提现到赌博网站账户后由被告人实际掌控支配,且提现到银行卡的条件并非继续参与赌博并赢得相应金额,只需要打码量与提现金额达到一比一即可提现,鉴定意见显示,孟某赌博网站账户的打码量远远超过了返佣金额,故返佣金额均在其实际可支配掌控范围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孟某系从犯,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从轻减轻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XX关于孟某系从犯,系初犯,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从轻减轻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辛某的指定辩护人张夏关于辛某系从犯、初犯,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关于扣押其四个U盘与本案无关,应予返还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辛某家庭情况的辩护意见与案件无关联,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裴某的指定辩护人朱荣耀关于裴某系从犯、初犯,犯罪主观恶性小,有坦白、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等从轻减轻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辩称没有刻意推广赌博网站,只推荐给了身边的工友,与查明事实基本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并在定罪量刑时予以考量。李某的指定辩护人朱艳关于其与本案其他同案犯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在整个开设赌场犯罪中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李某有坦白、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违法所得金额应以实际获利金额为准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与前述不采纳孟某的辩护人王栋关于孟某违法所得应以实际获利为准的理由相同。
公安机关扣押的季某手机一部、银行卡三张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季某的银行卡二张与案件无关,依法予以返还;扣押杜某手机一部、尾数5802的招商银行卡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杜某主动缴纳的违法所得1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扣押杜某的三张银行卡与案件无关,依法予以返还;扣押徐某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8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徐某的两部手机与案件无关联,依法予以返还;扣押孟某的手机一部、银行卡二张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孟某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214463元,依法予以没收;扣押辛某手机一部、银行卡四张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U盘四个与案件无关,依法予以返还;扣押裴某的NZONE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扣押裴某的华为手机二部、电脑主机二台与案件无关联,依法予以返还;其中从赌博网站提现50300元,杜坤尾号5676账户中已被冻结的22522.73元属于应当依法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其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冻结账户中限额冻结的涉赌资金均与被告人的本人账户、赌博平台返现到账账户、被告人提现账户等相关联,应认定为赌资,予以追缴。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季某、杜某、徐某、孟某减轻处罚,对被告人辛某、裴某、李某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参与程度、认知能力,考虑到七被告人推广赌博网站的范围较小,犯罪主观恶意较低,应区别于大范围在公众平台推广招揽会员的行为,且七被告人均为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本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辛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七、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八、公安机关扣押的季某手机一部、银行卡三张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季某的银行卡二张与案件无关,依法予以返还;扣押杜某手机一部、尾数5802的招商银行卡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扣押杜某的三张银行卡与案件无关,依法予以返还;扣押徐某的两部手机与案件无关联,在财产刑执行完毕后依法返还给被告人;扣押孟某的手机一部、银行卡二张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扣押辛某手机一部、银行卡四张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U盘四个与案件无关,在财产刑执行完毕后依法返还给被告人;扣押裴某的NZONE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扣押裴某的华为手机二部、电脑主机二台与案件无关联,在财产刑执行完毕后依法返还给被告人;扣押李某的手机一部、银行卡四张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尾号8300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与案件无关,依法予以返还。
九、对被告人杜某缴的违法所得82万元、孟某退缴的违法所得214463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十、继续追缴被告人季某的违法所得1003058元、杜某未足额退缴的违法所得154940元、徐某未足额退缴的违法所得45217元、辛某的违法所得94703元、裴某的法所得88574元、李某的违法所得72656元,上缴国库。
十一、对公安机关冻结的熊礼明等240个涉案账户(户名、账号及金额详见附页二)内的冻结资金及孳息予以没收或追缴,上缴国库,其余冻结资金予以解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