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将施行,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
营造更加公平有活力的市场环境
东南网10月19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林智岚)
聚焦公平竞争审查,消除各种市场壁垒,是否存在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纳入考核评价内容……
《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18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有关负责同志出席新闻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据介绍,《条例》有五大亮点,在反行政垄断方面有所破题、赋能福建数字经济发展、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着力构建公平竞争环境、创新规定公平竞争合规建设制度。
促进不同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
据悉,《条例》是国家《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出台后我省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我们一方面认真贯彻国家层面有关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规定,另一方面创新工作机制,将我省促进公平竞争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通过立法予以固化。”省司法厅副厅长林安泰说,“针对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意识有待提升、部分领域存在限制准入、要素市场发展需进一步提升等问题,指导和支持经营者进行公平竞争合规管理,细化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具体规定。”
《条例》为我省更好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保障。从明确审查范围、明确审查标准和程序、全面强化审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的保障机制等4个方面对公平竞争审查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我们要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破除市场壁垒,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经营主体公平开放,促进不同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洪旺表示,要进一步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进能源等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
反行政垄断 破除政策壁垒
在经济活动中,个别行政机关在工作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也是破坏公平竞争环境的一个因素。
《条例》在反行政垄断方面如何破题?对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或者国家特殊政策,排除、限制竞争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起草、制定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保障经营者在市场准入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黄洪旺说。
在具体行政行为方面,明确规定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或者国家特殊政策,实施包括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商品采购等经营活动在内的六类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此外,《条例》还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程序,以及对行政机关等单位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规定。对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或者国家特殊政策,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单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出提醒敦促函,逾期未整改的,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近年来,我省围绕破壁垒、建机制、优环境、强服务,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促进民营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
聚焦民营企业维护公平竞争权益的需求,全省各地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持续扎实开展“服务实体经济、律企携手同行”活动,组建专家法律服务团,引导相关专业律师通过担任法律顾问、代理诉讼仲裁等方式,依法促进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
“我们全面梳理、审查评估了全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万多件,及时修改、废止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前正在推进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清理工作,进一步破除政策壁垒。”林安泰说。
共同构建公平竞争环境
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需要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形成高度共识。《条例》积极引导、鼓励、促进各类市场主体、行政机关、司法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构建公平竞争环境。
《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将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是否存在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等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绩效考评等考核评价内容。
“市场监管部门将对问题比较集中、反映比较强烈的行业和领域进行重点抽查,对涉嫌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王文生说。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要求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公平竞争环境的建设需要社会各类主体共同参与。
“经营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平台企业应当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不得利用平台优势,损害消费者及其他企业合法权益;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本行业竞争自律规范和竞争合规指引,共同推动《条例》的有效实施。”王文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