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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考古司 信息分类 通知公告
标题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及立项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文物考函〔2024〕1488号
成文日期 2024-10-10 14:10:16 发布日期 2024-10-11 14:10:20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及立项工作的通知

2024-10-11

文物考函〔2024〕14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和旅游局:

为完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体系结构,持续推进国家考古遗址公园高质量建设,我局决定开展新一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及立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申报单位应符合《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所列标准,文物本体及其环境保护状况良好,违法违规行为已经纠正,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申报评定的单位,应向公众实行常态化开放1年及以上,建成开放遗址博物馆等展示中心,持续开展考古研究、运营监测、社教活动,具备政府资金投入、土地保障等机制以及自身造血能力,满足可持续发展需求,文化和经济社会综合效益明显,原则上从已经公布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单位中产生。

(二)申报立项的单位,应已通过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可行性评估,文物保护、考古研究、展示阐释、开放服务、管理运营工作持续推进,法规制度、建设资金、用地需求等要素有充分保障。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申报单位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创建及运行管理指南(试行)》要求制作申报材料。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文本进行初审后,汇总报送我局。超过申报时限,或申报文本及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我局不予受理。

申报受理时间:截至2024年12月31日

纸质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砖角楼南里甲21号 国家文物局考古研究中心 李政(收);邮编:100013

电子材料发送邮箱:gjkgyzgy@aliyun.com

联系人及电话:田依平010-56792069

李  政010-64280084

专此通知。

 

1.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申报材料要求

2.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申报材料要求

 

 

国家文物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