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业态多样化发展,近日,福州自贸片区联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州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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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安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以下简称《定级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提升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的意见》(闽安委办〔2022〕2号),进一步规范福州市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标准化建设工作。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明确要求,是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性,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面推动我市商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商贸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转变思想认识,加大人员、资金支持保障力度,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主创建、自评和申评工作。? 二、规范开展标准化定级工作。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务服务,经研究决定,我市应急管理部门监管的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定级工作授权由各县(市)区、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相关组织、评审等工作应严格按照《福州市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定级实施办法(试行)》(附件)的要求合法合规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着力提高标准化创建质量。? 三、持续落实标准化动态管理。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将标准化体系在企业持续运转作为标准化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实效第一,突出体系运行。全面把握辖区内达标企业实际运行情况,结合激励约束、执法检查、诚信机制、教育培训、社会化服务等工作,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企业达标后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达标企业规范运行标准化体系,推进标准化工作持续改进。对于尚未实现达标的企业,应对其加强监管,引导企业自觉开展标准化建设,并与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切实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形成自主创建、常态运行、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有效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实现安全发展目标。? 附件:《福州市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定级实施办法》?(试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州市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三级定级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推动企业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和《福建省安委办关于全面提升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的意见》(闽安委办〔202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建设管理工作,商贸企业具体范围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2019〕1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根据自愿,可以依据本办法申请三级企业定级。?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坚持企业自主创建、监管部门规范评审、政府加强管理的原则。相关工作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及其配套的定级标准执行。? 第五条 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领导、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评审、确认、公示及公告。? 第六条 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工作经费根据有关规定由各县(市)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自评由企业组织,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二)申请。申请定级的企业,依拟申请等级向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企业是否具备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申请条件由属地直接监管应急管理部门初核并签署意见。? 收到企业自评报告后(纸质材料),组织单位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2.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一并报送定级部门,并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评审。定级部门对组织单位报送的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确认后,由组织单位通知评审单位成立现场评审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2),并书面告知企业。为确保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疫情)、企业集中扎堆申请定级等情况,经定级部门同意可由评审机构决定暂缓或延期受理企业定级申请。? 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经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确需再延长的,应报定级部门批准,再延长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现场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并形成评审报告,报组织单位审核。?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四)公示。组织单位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定期报送定级部门;定级部门确认后,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定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 (五)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定级部门应当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定级部门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并说明理由。? 本着方便企业的原则,对已公告的企业申请颁发等级证书的,由评审单位制证(式样见附件3)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 第八条 申请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的,应当在自评报告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四) 申请定级之日前2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六)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七)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 (八)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 (九)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不存在重大隐患,且申请定级之日前半年内不存在政府部门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十)企业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并实际运行满1年,提供的材料及标准化自评报告真实、可靠,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且自评得分达到三级企业的要求;? (十一)为大中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央属、省属、市属企业,或在2022至2023年被列入设区市级示范企业拟创建名单的,或2017年以来曾被定级为三级企业,或小型企业被确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并连续有效运行3年以上(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三级定级);? 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 第九条?现场评审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一票否决,提前终止评审,现场评审不予通过。? (一)经对照,企业标准化自评报告采用标准错误的;? (二)评审期间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提及的特殊建设工程未进行消防验收;? (四)现场评审期间,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停业、停工待料、大修、装修或其它非正常生产、运营等情况的;? (五)申请材料不真实,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现场情况与申请材料资料严重不符的;? (六)企业以涉密为由部分场所不接受、不配合评审组成员合理检查和取证(包括文字、影像等)的;? (七)存在重大隐患且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 (八)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行,存在安全管理实际情况与制度文件“两张皮”现象的。? 第十条?标准化三级企业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 2020年1月1日以后定级为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申请三级企业(申请表格式见附件4),经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审核是否具有直接予以公示公告的条件,由组织单位受理、审查后,报定级部门直接予以公示、公告。超出标准化等级有效期提出复评申请的,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三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 (五)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六)按照规定开展自评,提交自评报告且自评标准化得分达到原等级的要求。? 第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行文告知定级部门,由原定级部门撤销其等级,并在本单位网站予以公告。?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的;? (七)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第十三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激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 (一)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 (二)标准化等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 (三)标准化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四)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者推荐;? (五)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所属地区、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 第十四条?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人员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包括评审机构确定的评审员和聘请的评审专家。? (一)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从事安全工作满2年以上,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 2.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评价师资格。? (二)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原则上不超过70岁),能胜任评审工作;?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 3.具有工程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安全评价师资格,或是省、市级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 4.有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业务培训或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经历,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 5.取得评审机构颁发的聘书。? (三)评审人员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 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机构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3.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企业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内容完整客观、结论明确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 4.对做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5.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在从事合规性审查、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申请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6.认真完成评审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2次以上者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1.评审工作中为个人或第三方谋取利益,或者有偿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或者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标准化培训、咨询、评审工作的;? 2.与申请定级的企业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3.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影响评审结论的;? 4.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或风险未如实反映的;? 5.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6.多次拒绝配合定级部门工作的;? 7.在事故查处或定级部门抽查评审工作时,被发现其评审能力明显不足或存在其它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 8.不再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评审人员条件,但未向评审机构报告的。? 第十五条?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机构管理? (一)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机构主要职责:? 1.受理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申请、审核企业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开展现场评审等具体工作;指导申请企业正确使用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 2.严格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化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可靠性负责,保证评审报告内容完整、客观,结论明确、可靠,并及时向定级部门报告评审结果;? 3.负责评审人员的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及时查处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的评审人员;? 4.分行业建立标准化评审专家组,加强对专家的管理和培训,保存评审人员学历和职称证书等信息资料;根据企业申请达标的专业评定标准相关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组成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评审组至少由1名评审员和2名评审专家组成,组长由评审员担任,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5.现场评审前,应对申请资料进行文件审查,并完成文件审查报告;与申请企业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将《评审通知》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一次性告知书》(样式见附件6)通知申请企业,并确认企业收悉;? 6.对评审过程发现的隐患及问题,待企业整改完成后组织人员采取书面检查或现场复核的方式进行确认;? 7.加强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档案管理,评审档案应包括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工作资料封面、目录、现场评审计划、现场评审首次会议签到表、现场评审末次会议签到表、现场评审不符合项报告、现场评审各要素得分情况一览表、现场评审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现场评审报告表、评审不符合项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一览表、企业整改情况报告、企业定级申请材料及附件等内容;评审工作资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予保密,评审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8.全力配合定级部门做好标准化定级、指导辖区标准化评审、对辖区达标企业标准化运行质量进行抽查等工作;? 9.定期向定级部门汇报标准化工作进展,自觉接受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二)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机构有偿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或者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由定级部门取消其评审资格。? 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由定级部门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年内累计超过2次的,暂停其评审资格;超过3次的,取消评审资格。? 1.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评审的;? 2.未按时完成评审或未及时向定级部门报告评审结果的;? 3.评审工作中未如实反映企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或风险的;? 4.评审过程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的;? 5.分包、转包评审工作的;? 6.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或重要评审档案丢失的;? 7.在事故查处或定级部门抽查评审工作时,被发现评审机构的评审人员普遍存在评审能力明显不足或其它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 8.拒绝配合定级部门工作的。? 第十六条?定级部门应加强对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适时组织对企业标准化建设及评审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应包含企业标准化创建质量、现场评审管理、评审人员管理、评审报告案卷等,抽查情况应进行通报。同时,要畅通社会监督、投诉举报方式,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并向社会公告。定级部门可邀请有关人员观摩现场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各环节相关工作通过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第十八条?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由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小微企业范围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十九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评分细则正式出台前,可以采用8个要素的评分细则(征求意见稿),有关评分细则中职业健康方面内容可按缺项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福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报告?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 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直接予以公示公告申请表? 5.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一次性告知书?
打造东南会展高地项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福州市关于加快打造东南会展高地的若干措施》已经指挥长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 ? 打造东南会展高地项目指挥部综合协调组 (福州市商务局代章)? ?? 2023年2月10日? ? ? ?? (此件主动公开) ? 福州市关于加快打造东南会展高地的若干措施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传承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州工作时开创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实践,坚持“3820”战略工作思想精髓,推动我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东南会展高地,为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提供有力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打造东南会展发展水平新高地 (一)打造促进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新平台? 充分发挥会展业集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资源优势,持续用好数字峰会、数博会、海交会、跨交会、渔博会、海创会、福品博览会等展会平台,立足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文旅经济“四大经济”,打响海上福州、数字福州、新型材料、海港空港、闽都文化五大国际品牌,力争到2025年,新培育或引进与我市产业关联度高的专业展6个,重点围绕新型显示、高端化纤、新能源、生物医药等产业,精准招引一批重大项目落地,推进产业延链补链强链。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招商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福州古厝集团、福州新区集团 (二)打造促进消费扩容提质新载体? 充分发挥会展业连接生产与消费的桥梁纽带作用,培育消费新动能,构建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新通道,助力我市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力争到2025年,新培育或引进消费展4个,促进福建、福州本地产品销售和消费拉动。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福州古厝集团、福州新区集团 (三)建设充满活力和吸引力的会议、展览目的地城市? 进一步提升城市旅游软实力和会展政策吸引力,优化会展营商环境,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主动招展招商,加大招揽国际性、全国性高端会展项目力度,力争到2025年,实现举办规模以上展览活动15场,举办会展活动100场,展览面积200万平方米,新培育本土国际性、全国性会展项目6个以上。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成员企业达到2家、项目认证达到2个;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会员企业达到?2家;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认证会员企业达到3家,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福州古厝集团、福州新区集团 (四)培育和发展一批高水平本土展会? 持续推动数字中国建设峰会、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博览会、海峡两岸经贸交易会、中国国际数字产品博览会、中国跨境电商交易会、中国·海峡创新项目成果交易会等重点本土展会提质升级,积极谋划和培育与产业链条契合度高、标识度强的本土展会项目,鼓励国际性、全国性巡回展长期落地福州成为本土国际性、全国性展会,力争到2025年,新增具有发展潜力及高成长性的本土会展项目5个。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福州古厝集团、福州新区集团 (五)健全壮大会展全产业链市场主体? 着力健全壮大场馆运营、组展组会、设计搭建、主场服务等上下游全产业链会展市场主体,支持本地企业合作共赢,发挥各自优势做大做强,加强与国内外知名会展企业合作,拓展国际国内市场,力争到2025年,上市会展企业1家,营收过亿元会展企业达到2家,过千万元会展企业达到8家,引进境内外知名会展企业总部落户或成立控股子公司达到2家。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福州古厝集团、福州新区集团 (六)谋划召开中国东南会展城市合作与发展大会? 为加快打造东南会展高地,提升我市在东南会展城市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以政府办展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谋划2023年起每年召开由我市发起,东南四省三区(福建省、广东省、浙江省、江西省及台港澳地区)会展城市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上下游会展企业参加的中国东南会展城市合作与发展大会,计划一年召开两次,春季固定在福州举办,秋季在东南四省三区会展城市巡回举办,努力打造具有全国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及良好社会经济效益的年度东南会展城市合作与发展盛会。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七)选聘福州会展大使,助力会展业发展? 由福州市商务局负责选聘具有行业重要影响力和资源的人物担任“福州会展大使”,借助其在各自领域的影响力,推介福州会展营商环境,招揽国际性、全国性优质会展活动来榕举办,助力我市会展业发展,其个人享受招揽奖励,具体奖励政策另行制定。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打造东南会展发展空间新高地 (八)高标准提升会展基础设施? 改造扩容海峡国际会展中心停车场,提升展馆公共泊车承载能力;优化布局在建地铁4号线及规划地铁站点与海峡国际会展中心主出入口的连接通道,打通最后100米,提升参展观众的体验感及便利性;加速完善展馆周边路网建设,增加进出会展中心通道,缓解进出通道单一造成的拥堵现状;科学统筹展馆空间使用和展会档期安排,鼓励多场展会同期同地举办,提升展馆特别是9、10号馆的使用率;优化参展人员、车辆的引导标志,减少绕行,提升出行便捷性和满意度;建设展会车辆通行智慧管理系统,实现对展会持证车辆通行分类智能管理,社会车辆参展网络预约出行,多层级、多维度地对展会车辆进行通行和停车诱导,极大提升会展中心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理科技水平。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建设局、福州古厝集团、福州地铁集团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仓山区人民政府 进一步完善数字中国会展中心公共交通、餐饮住宿、购物等展馆配套,在展会期间,结合需求增加至福州市区、长乐机场以及周边旅游景点等临时公共交通路线,增设从高速长乐机场、长乐东站指引到数字中国会展中心的道路指引牌。 牵头单位:长乐区人民政府、福州新区集团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九)高质量培育两大会展集聚区? 培育发展仓山、长乐两大会展集聚区,2023-2024年为规划培育期,2025-2026年为起步成长期,2027年以后为高速发展期。 充分发挥海峡国际会展中心位于福州自贸区的区位优势,以海峡国际会展中心为核心,联动周边现有高端酒店、购物中心及规划在建的三江口片区,引进和培育一批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展会项目和会展总部企业落地,形成会展总部企业集聚、高端会议展览集聚、功能配套齐全、辐射带动能力强的会展集聚区。 牵头单位:仓山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福州古厝集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充分发挥福州滨海新城人工智能装备、高端纺织材料的产业优势,以数字中国会展中心为核心,依托东湖数字小镇,打造与产业关联度高的顶级高端会议、论坛的会展集聚区。 牵头单位:长乐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福州新区集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打造东南会展发展环境新高地 ?(十)优化会展营商环境? 制定福州市会展一站式服务指南,汇集商务、公安、消防、城管、防疫等会展政策,增强服务企业和会展项目意识,进一步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提高补贴资金审核拨付速度,提高展馆运营水平和服务水平,重大展会开展伴随式会展保障服务,力争2025年前,打造一支业务强、效率高的会展业服务队伍,营造政策优、服务好的会展营商环境,促进会展业健康长远发展。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福州古厝集团、福州新区集团 (十一)建立会展经济统计系统? 力争2025年前,建立会展经济统计系统,整合商务、文化旅游、体育、公安、交通等政府部门及各市场主体的数据信息,构建涵盖会展活动和配套餐饮、住宿、交通出行、购物休闲、文体娱乐等带动产业的会展经济统计系统,支撑会展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情况。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统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大数据委、市文旅局、市体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 (十二)强化会展业领导保障机制? 发挥打造东南会展高地项目指挥部及福州市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进一步梳理优化疫情期间的展会报批、治安、消防等审批流程,探索建立会展审批“一站式”服务。进一步完善重大会展活动综合保障机制,成立市、区商务、公安、卫健、交通、城管等多个部门组成的联合指挥部,为重大会展活动提供有力保障。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仓山、长乐区人民政府、福州古厝集团、福州新区集团 (十三)大力培育、引进会展人才? 力争2025年前,将会展业高层次人才纳入《福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从住房保障、子女入学、落地奖励等方面吸引会展人才到我市安家就业;支持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商学院(福州会展研究院)、福建工程学院(云展会研究院)及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等高等院校提升会展相关专业人才教育,开展会展人才在职培训。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十四)“走出去”引进展会、宣传会展业? 由福州市商务局牵头,带领展馆、酒店及行业协会赴全国主要会展城市宣传推介我市会展业,同时,积极主动引进国际性、全国性会展项目来榕举办,力争到2025年,实现推介城市15个以上,引进国际性、全国性会展项目15个以上。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福州古厝集团、福州新区集团 (十五)支持两个展馆统一管理、协同发展? 位于长乐区的数字中国会展中心因地理位置较偏、体量较小及展览面积偏少等因素,目前市场竞争力偏弱,为整合优化会展资源配置,支持推动海峡国际会展中心和数字中国会展中心整合统一运营管理机构或合作成立一家平台资源公司,强化整体招展策展能力,扬长避短,协同发展,进一步提升福州市会展竞争力。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国资委 责任单位:福州古厝集团、福州新区集团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市局各处室、单位:? 现将《支持企业安全发展九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积极支持企业安全发展,助力经济快速企稳回升,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作出贡献。?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2月2日?(此件主动公开)?支持企业安全发展九项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省“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支持帮助企业安全发展,2023年,全市应急管理部门认真落实以下措施:? 一.创新审批服务。优化全程网办行政审批,实行网上申报、在线填报、在线提交、在线审查、一次办好。主动服务园区项目,针对园区企业缺少部分申请材料情况下实行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机制;将审批关口前移,与前置审批部门同步审批。? 二.压缩审批环节。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自主验收与审批技术预审查同步进行。持续强化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推出“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与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经营备案证合并办理。? 三.简化复工复产程序。对安全管理较好、2022年以来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在落实市安办复工复产“六个一”要求的前提下可自行复工复产,不再现场验收盖章。? 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积极推行柔性执法,推动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在坚守安全底线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强化专家安全指导服务。聘请安全生产专家,组建服务团队,深入危险化学品、工贸、非煤矿山等领域重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家式”会诊,为企业提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服务,协助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六.开展线上精准整改督查。充分依托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预警监测系统,安排专人每日对全市27家危化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开展在线抽查,对未按要求开展安全风险承诺公告的予以警示提醒,对在线报警异常的立即通知企业安排人员现场处理,通过线上线下融合监管,督促企业自查自纠。? 七.科学组织事故调查。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且影响较小的企业,在保证安全和事故调查的前提下,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区域,原则上不采取停工停产等行政措施。? 八.加强企业信用修复。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满一年后企业主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应及时予以受理。经调查核实企业确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应予以信用修复。? 九.推进培训考核提质增效。用好福州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基地,增加安全生产考试场次,优化“三项岗位”人员考核发证整体时效;开放1-2层安全生产教育警示及实训展区,通过组织参观、互动体验、视频模拟等方式,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安全生产能力。?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盘活存量土地,鼓励企业利用自有零星用地改造升级,满足办公用房需求,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和城市建设品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福州市四城区工业园区外的企业存量用地,符合规划并纳入“三旧改造”城市更新规划,且未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允许企业利用自有零星用地改造提升。 二、准入条件。申请人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已使用10年以上并纳入“三旧改造”城市更新规划(位于更新规划范围内),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原项目不存在因土地使用权人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违法建设、擅自改变用途和使用功能等违法违规情形(若存在前述情形的,应依法依规整改到位后申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同意申请改造地块除核定面积外剩余部分由政府收储的企业,可以提出建设申请。 1.市政府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 2.企业持续经营10年以上(在此期间土地使用权人未发生变化),且在福州市四城区纳税。 以上企业存在多幅地块的,不符合产业定位和规划要求的非改造地块需一并提供给政府收储,具体按规划确定。 三、用地规模。企业建设的办公用房,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自有土地面积的10%,不足10亩的按10亩核定,总用地面积不超过30亩。企业自有土地小于10亩的(不含10亩),原则上不列入改造范围。具备准入条件的企业对用地规模确有特别要求的,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 四、产出要求。按福州市四城区商服用地级别,设置年税收产出(实际入库税收)要求。其中:一级地段不低于2000元/平方米(按计容建筑面积计,下同);二级地段不低于1600元/平方米;三级地段不低于1200元/平方米;四级地段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五级、六级地段不低于600元/平方米。农业企业税收要求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的50%。税收产出含项目建成后楼宇内自有企业和市域外新入驻企业的税收贡献。 五、申请流程。企业向所在区政府提出申请(申请单位为国企的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区政府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土地收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符合准入条件的,审查结果报市政府审议。 六、审批程序。项目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方案,调整土地用途为商务办公用地,核定用地范围,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按土地用途改变的市场评估价和新旧土地用途基准地价的差价二者择高确定企业需补缴的土地价款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原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出让年限重新计算为40年,与企业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企业缴交土地价款。原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应按规定调整为出让。 七、履约监管。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所在区政府与企业同步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并承担履约监管职责,监管协议应明确承诺的税收要求,项目竣工后第二年起连续监管3年。 八、监管要求。监管协议应约定税收要求及违约责任,经区税务部门认定税收要求未达标的,允许企业按税收要求以现金补足,按土地收入就地缴库,依据市对区财政体制规定,收入级次填列为地市级。催缴6个月后未按地方财政收入差额等额补足的,以房产抵偿(按重置成本和土地差价款折算成建筑面积),约定处置的楼层范围和受让单位,该部分房产在监管期间不得抵押、转让。 九、开竣工。项目自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9个月内开工,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项目,原则上签订补充合同后12个月内开工(市建设局另有核定的,从其核定时间);开工后三年内竣工(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项目建设工期,以市建设局核定为准)。开竣工时间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十、违约责任。区政府根据监管协议,对企业履约情况进行年审,税收未达标,催缴6个月后未按地方财政收入差额等额补足差价(含利息),按协议约定以房产抵偿。 十一、产权限制。利用零星用地改造建设的办公用房产权由企业整体自持,不得分割登记、转让,并在合同中约定。 十二、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意见施行前经市政府同意但尚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的改造建设项目可按本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2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关于促进当前工业经济稳增长的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促进当前工业经济稳增长的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促进当前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实现2023年一季度良好开局,制定措施如下: 一、鼓励企业增产增效 1.实施增产奖励。(1)对2022年12月份工业企业总产值不低于3000万元,且现价同比增长3%及以上或环比11月现价增长5%及以上(含累计产值修正调整量),按照企业产值同比增量或环比增量(取二者较高值)的1‰予以奖励(企业去年同期或上期产值为0的,按照0.5‰予以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奖励资金低于1万元的不予奖励。(2)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023年一季度工业总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且现价同比增长7%及以上、季度产值增量100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企业一季度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量的0.5‰给予奖励,其中:符合奖励条件且纳入2022年省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年报库的企业按企业一季度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量的0.6‰给予奖励;符合奖励条件且2022年获得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和优秀场景、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等荣誉的企业,按企业一季度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量的0.7‰给予奖励。企业去年同期产值为0的,按照上述奖励标准的50%奖励。上述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奖励资金低于1万元的不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2.实施短周期电力直接交易。鼓励春节期间企业连续生产,充分发挥产能,对已开展春节短周期电力直接交易的工业用户,在享受省里春节短周期直接交易政策的基础上,由市财政按照交易周期(2023年1月1日至1月31日)实际用电量再给予0.02元/千瓦时的配套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福州供电公司 二、保障工业企业用工稳岗 3.支持企业用工稳岗。对被市工信局列为福州市扶引龙头壮大产业专项行动的重点工业企业,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春节当月连续稳定生产,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稳定就业奖补。人力资源机构、企业老员工在春节期间为我市重点企业引进各类劳动力,且稳定就业1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标准,对人力资源机构、老员工予以引工奖励。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4.加强用工服务保障。组织“春风行动”系列招聘活动,支持企业共享用工多渠道满足企业用工需求。春节后继续开展“点对点”包车包机包列活动,接送重点企业和中西部地区务工人员复工返岗。支持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加快项目落地建设 5.推动重点项目建设。各县(市)区、高新区要积极推动“两节”期间重点项目建设,精心安排施工组织,强化项目建设要素保障和协调服务,做好在岗职工的生产生活保障和慰问工作,加快重点项目实施,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同时引导企业扩大技术改造投资,组织实施市级重点工业项目100项以上,总投资1000亿元以上。对一季度开工建设的工业技改项目,在融资贷款贴息、项目投资补助等方面予以补助,具体奖补办法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榕政办〔2020〕114号)、《福州市技术改造项目融资贷款贴息实施方案》(榕工信投资〔2022〕77号)等政策执行。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6.促进春节招商对接。各县(市)区、高新区要抓住闽籍异地企业家、知名人士回乡过节的时机,精心组织走访对接,开展招商推介,争取对接引进一批制造业项目,力争一季度全市新对接民企产业类项目不少于30个,计划总投资不少于150亿元。 责任单位:市招商办、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7.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持续深化“全闽乐购·惠聚榕城”等促消费行动,全面拓展消费需求,推动供需互动,产销并进。鼓励各县(市)区、高新区抓住“两节”消费旺季,开展各具特色的产品推介、展览展销、互采互购等活动,帮助企业开拓产品市场。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8.支持外贸企业拓展境外市场。支持企业通过组团包机、代参展等形式“走出去”,开拓市场,获取订单。(1)鼓励我市2022年有进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参加省、市牵头组织的组团赴境外参加线下展、拜访客户等活动。对企业参与省、市组团赴境外参展、拜访客户的机票费用给予50%补助。对企业参与境外展的展位费给予70%补助。此政策与省级政策可叠加,总补助不超出企业实际支出,单家企业单场展会市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2)鼓励支持企业“走出去”,参加境外线下展。支持我市2022年有进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赴境外参加线下展,对展位费按50%标准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单场展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3)支持企业通过“代参展”模式拓市场、抢订单。支持我市2022年有进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通过委托境内、外展会机构、合作伙伴、代理商等方式参与境外线下展会。对代参展的展位费按照50%标准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单场展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4)鼓励企业参与海外仓展销选品会。针对俄罗斯市场开拓契机,抓住 RCEP政策红利,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海外仓展销选品会,通过线下展品入仓展销,线上商贸洽谈双融合的形式力促实现商贸合作,助力企业接单新模式。对我市2022年有进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参与俄罗斯、RCEP国家的海外参展的展位费给予单场2万元定额补助。(5)对我市组织的赴境外开展商务活动的承办单位在境外开展商务交流推广活动分档给予费用补助,团组成员11人—20人,给予10万元补助;团组成员21人—30人,给予15万元补助;团组成员31人(含)以上,给予2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9.支持举办“手拉手”活动。支持举办产品推介、互采互购、上下游协作配套、项目供需对接、抱团营销等各种“手拉手”活动,支持各县(市)区、高新区组织开展“手拉手”对接活动。对开展“手拉手”活动,且参会企业达30家以上的,每场活动给予主办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0.支持企业开拓省外市场。(1)支持企业赴省外抱团参展,主动争取省外订单,筛选一批全国性、行业性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综合性、专业性展会列入2023年度市级抱团参展计划,对组织5家以上(含5家)制造业企业参加全国性、区域性的大型专业展会(广交会除外),给予抱团参展企业不高于实际支出的展位费80%的补助,给予牵头单位不高于实际支出展位费总额20%的组织管理费补助。每家企业单次展会展位费补助不超过5万元,全年度奖励累计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组织管理费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2)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本省其他地市或省外公开招标项目,按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含),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50万元(含)。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1.支持企业供需对接。充分发挥福建省工业企业供需对接平台作用,在截至2023年3月31日全市企业入驻率(按入驻平台企业数占当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比重计算)60%以上的情况下,对入驻率达80%以上的县(市)区(不含长乐区)给予3万元工作经费奖励。开展2023年度《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征集发布工作,助力提升企业产品知名度。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五、强化企业协调服务 12.强化企业协调服务。帮助企业做好生产衔接和煤电油气运等要素保障,组织银企融资对接活动,指导企业提前组织好春节前后生产安排,鼓励企业春节期间连续生产,迟放假、早开工,组织开展节日期间坚持生产企业走访慰问活动,促进产能充分发挥,加强企业节后复工情况跟踪、督促服务工作,发挥“党企新时空·政企直通车”平台作用,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复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推动企业尽快启动和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3.帮助企业融资纾困。积极组织企业申报第八期纾困增产增效贷,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敢贷愿贷能贷会贷能力,持续提高首贷率,扩大信用贷款覆盖范围,提升稳企纾困政策精准支持成效。支持在榕银行用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合规为企业提供续贷转贷服务,不盲目限贷、抽贷、断贷。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理提高担保放大倍数,为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增信服务,扩大“政银担”业务规模。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六、强化正向激励 14.强化对县(市)区的正向激励。对一季度工业综合增速(按规上工业总产值增速和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各50%的权重)居全市前三名,且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县(市)区;一季度全市工业投资综合增速、技改投资综合增速(同比增长率和增长贡献率各占50%的权重)居全市前三名的县(市)区;一季度引进民企制造业项目投资额排名前三、投资额5亿元及以上民企制造业项目开工个数排名前三名的县(市)区,在市里获得省里相应工作经费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1:0.5配套,按照50%、30%、20%的比例对应奖励给相关县(市)区。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上述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由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部署,根据《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全面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宣传工作,市烟花办拟定了《福州市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宣传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 2023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 安全宣传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管理的工作部署,广泛开展《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宣传工作,引导广大市民依法、安全、环保、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为全市人民营造一个平安、和谐的节日氛围,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严格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遵守安全环保、文明节俭的要求,广泛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宣传、劝导工作,提高烟花爆竹法律法规的社会知晓度,引导市民增强守法意识、安全意识、环保意识,提升城市生态环境,确保安全燃放。?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宣传,使市民广泛知晓我市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限放时间、限放品种等注意事项,提高燃放安全意识。全面强化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理,对违法违规销售、燃放行为及典型案例进行深度宣传报道,以大力震慑不法行为,减少环境污染,预防烟花爆竹事故发生。? 三、任务分工? (一)市烟花办任务:负责制定烟花爆竹安全宣传工作方案,设计制作禁燃区标识、标语口号、宣传海报;负责协调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等新闻媒体,以专题、专版、公益广告、户外主题宣传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督促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区(以下简称五城区)政府广泛开展宣传、劝导工作。? (二)五城区政府任务: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宣传力量,发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村(居)等基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确保不留死角;在禁限放区域内实行网格化管理,细化到各村、社区、居民小区、零散住宅楼,组织干部、志愿者在民俗民习节点(如祭灶、除夕、正月十五等)进行文明劝导,鼓励移风易俗,倡导经营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安全环保的替代品;要深入了解、掌握群众燃放烟花爆竹意愿,针对区域特点合理部署劝导力量。? (三)相关部门任务:? 1.市教育局负责在中小学、幼儿园做好未成年人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教育工作。重点强调《管理办法》关于限放区域限放时间规定,及我市限放区域限燃200响以下爆竹及燃放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知识。? 2.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违禁燃放行为查处,积极宣传违法违规案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网吧、酒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宣传工作。? 3.市城管委要做好我市限放区域烟花爆竹的宣传及民俗民习节点的劝导工作。? 4.市房管局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烟花爆竹宣传和劝导工作。? 5.市消防救援支队要做好烟花爆竹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6.禁燃点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禁燃点开展宣传、劝导工作,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出入口或者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燃放标志,明确具体范围并负责管护。? 7.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新闻客户端等宣传渠道,大力开展《管理办法》及烟花爆竹各项规定宣传教育活动,督促本单位人员模范遵守禁限放规定,鼓励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积极参与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基层组织安排的劝导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2023年1月中旬开始,全面开展宣传工作,制定具体宣传要求,设计制作发放宣传品。? 1.市烟花办各成员单位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微博、微信等新闻媒体发布我市禁限放区域、限放时间、限放品种及燃放注意事项等内容。? 2.各区政府部署乡镇(街道)、村(居)基层组织广泛开展宣传,最大限度地让市民知晓烟花爆竹指定零售网点,同时通过发放、张贴限燃宣传标语、禁燃标识及《禁燃限放烟花爆竹倡议书》等形式,对禁燃、限放进行广泛宣传。? (二)自2023年1月15日起,各区政府以村(居)为单位组织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劝导队,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文明劝导,安排执法力量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农历腊月二十四、除夕和正月十五,由市烟花办通过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向市民宣传我市禁限放区域、限放时间和限放品种及购买燃放注意事项等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春节是烟花爆竹销售燃放旺季,也是烟花爆竹事故易发期,各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烟花爆竹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深刻吸取往年全国各地烟花爆竹事故,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做好春节旺季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宣传任务、落实部门责任,充分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形式强化宣传,切实增强全社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环保意识,确保春节期间我市烟花爆竹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广泛宣传。各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加大宣传投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途径,以城区主干道、车站码头、酒店、商场、公园等人口集中区及社区入户宣传、学校宣传、单位宣传、禁限放点宣传等为重点,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对重点人群、重点地区的重点时段开展宣传活动。要充分调动新闻媒体担当宣传工作的主力,通过新闻宣传报道,让市民及时了解我市烟花爆竹政策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报道,突出“以案释法”的宣传作用,形成文明过节的舆论导向。? (三)全面部署,压实责任。各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等方面宣传工作,加大宣传经费投入,确保按时、保质地完成各项宣传任务;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宣传工作开展不力、组织不力、工作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附件:1、禁燃限放烟花爆竹宣传标语? 2、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识? 3、禁燃限放烟花爆竹倡议书? 附件1? 禁燃限放烟花爆竹宣传标语? 一、自觉遵守禁燃限放规定,不在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不在我市限放区域燃放除“200响(含200响)以下爆竹及燃放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其它品种烟花爆竹;不在限放区非允许燃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为:除夕、正月初一全天,农历腊月二十四、正月初二到初六、正月十五的六时至二十二时。? 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将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烟花爆竹经营者违规,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五、珍惜生命和健康,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六、禁止从屋顶、楼道、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七、禁止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八、欢迎拨打110或者12345举报非法储存、运输、无证经营、超规格品种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九、请到烟花爆竹正规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 十、做知法守法公民,放合法烟花爆竹。? 附件2? ? 附件3? 禁燃限放烟花爆竹倡议书? 全体市民朋友们:? 大家好,佳节临近,首先致以节日的问候!点烟花、放爆竹是我们喜迎佳节的传统习俗,但是,在增添喜庆气氛的同时也会释放大量烟雾并产生噪音污染,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空气质量,还有可能引发火灾等事故。为引导依法、安全、环保、文明燃放烟花爆竹,2019年12月1日《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按照规定,春节期间我市限放区限燃“200响以下爆竹及燃放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五区限放区域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不含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马尾区(不含亭江镇、琅岐镇)。限放区域内允许燃放时间为除夕、正月初一全天,农历腊月二十四、正月初二到初六、正月十五的六时至二十二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现倡议全体市民:? 一、遵规守法,从自身做起。自觉遵守规定,摒弃陈规陋习,不违规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禁燃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倡导新风,从现在做起。善意规劝他人,引领新风正气,敢于向周围违反禁燃限放规定的行为说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教育,制止未成年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殡葬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殡葬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宣传劝导,从身边做起。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宣传动员,倡导文明新风,协助政府落实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提倡理性购买规定品种内的烟花爆竹,少燃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不在公共场所、易燃易爆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号召动员周边的亲朋好友,共同抵制、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倡导绿色生活、争当文明市民、维护“福州蓝”,带动共创安全、环保、祥和的节日环境。? 各位市民,留住碧水蓝天是我们的共同心愿,欢迎您共同参与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积极举报违法违规销售、运输、贮存、燃放烟花爆竹,发现违规行为请拨打110、12345或所在地乡镇(街道)举报电话。? 最后,衷心祝愿大家身体健康,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XX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 2023年1月X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州市建筑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意见》(榕政办〔2022〕52号)《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定实施细则》(榕建规〔2022〕8号),我局于2022年12月1日公布2022年度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2年12月16日起,2022年度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适用于榕政综〔2020〕261号、榕建规〔2022〕5号、榕建规〔2022〕6号、榕建筑〔2022〕181号等关于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的相关政策,政策有专业要求的,应按专业适用;2022年12月16日起,2021年福州市建筑业企业(准)龙头企业不再适用于上述关于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的相关政策。 专此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1日
序号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项目子项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1 福州市 人防办 行政许可 人防工程报废审批 无 1.《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报废,必须经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2.《关于公布最新省级行政审批清理结果的通知》(闽发改体改〔2013〕829号) 附件二:第8项人民防空工程报废审批完全下放到设区市。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 福州市 人防办 行政许可 拆除人防工程及配套设施审批 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18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六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设施,或者进行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设施安全与完好的其它作业,必须报经同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按照被拆除的面积和防护等级,在批准期限内补建;无法补建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应当按照拆除的面积、防护等级和规定的收费标准一次性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损坏人民防空工程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限期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按照前两款规定缴纳的易地建设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用于组织易地补建。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3 福州市 人防办 行政许可 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 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18号)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2.《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拆除单位必须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相应的拆除和重建经费。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 福州市 人防办 行政许可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含3个子项) 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1.《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十三条第四款 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的管理规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就地自建为主的原则。 第十四条第二款 属于下列情形的,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确因建在流砂、暗河等地段受地质、地形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就地修建的;(二)除高层建筑外,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四百平方米的。 第十四条第三款: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建设单位必须持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资料,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核查,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对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在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防护设计审核时,应当提供具有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单位出具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指定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单位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附件“保留事项”中第34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3.《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7﹞4号)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5 福州市 人防办 行政许可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含3个子项) 2.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1.《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十三条第四款 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的管理规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就地自建为主的原则。 第十四条第二款 属于下列情形的,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确因建在流砂、暗河等地段受地质、地形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就地修建的;(二)除高层建筑外,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四百平方米的。 第十四条第三款: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建设单位必须持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资料,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核查,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对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在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防护设计审核时,应当提供具有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单位出具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指定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单位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附件“保留事项”中第34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3.《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5﹞87号)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6 福州市 人防办 行政许可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含3个子项) 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含地铁项目)兼顾人防需要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18号) 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三、促进人民防空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七)城市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要把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高新区、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和大学城等必须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和建设人防工程。在城市规划制订过程中,规划部门要会同人民防空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 3.《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十一条第三款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人民防空疏散干道和连接通道,有条件的应当与城市地下交通等设施连通。 4.《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9〕12号) (十四)人民防空建设要促进城市发展。要积极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城市防灾救灾、发展经济和方便群众生活服务。新建人民防空工程要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结合,与地面设施建设相衔接,优先安排城市建设需要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人民防空工程疏散干道和连接通道,要尽可能与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结合修建。县级以上人民防空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共同搞好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7 福州市 人防办 行政许可 平时使用公用人防工程审批 无 1.《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三条 投资建设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并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平时使用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向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使用。 2.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3.《福建省公共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闽人防办〔2009〕113号) 第七条 工程隶属单位可以将所属公共人防工程租赁或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管一理、使用,获取收益。实行租赁或委托管理的,工程隶属单位与工程使用单位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参照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工程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承租或委托管理合同履行责任,并接受工程隶属单位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8 福州市 人防办 行政处罚 对不提供警报设施安装点和条件的处罚 无 《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根据2012年4月27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12年6月8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第六条第二款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安装地点和条件,不得阻挠。 第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9 福州市 人防办 行政处罚 对阻扰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的处罚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18号)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0 福州市 人防办 行政处罚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18号)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1 福州市 人防办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占用或者损坏警报设施的处罚 无 《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根据2012年4月27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12年6月8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及警报设施安全及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擅自移动、占用或者损坏警报设施; 第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2 福州市 人防办 行政处罚 对堵塞警报台通道的处罚 无 《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根据2012年4月27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12年6月8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及警报设施安全及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 (二)堵塞警报台通道; 第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暂扣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3 福州市 人防办 行政处罚 对在警报设施专用供电设备或者线路上搭线的处罚 无 《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根据2012年4月27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12年6月8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及警报设施安全及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 (三)在警报设施专用供电设备或者线路上搭线; 第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暂扣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4 福州市 人防办 行政处罚 对在警报设施及其周围30米范围内存放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的处罚 无 《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根据2012年4月27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12年6月8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及警报设施安全及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 (四)在警报设施及其周围30米范围内存放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暂扣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5 福州市 人防办 行政处罚 对在设置警报设施的建筑物屋顶安装广告牌等有碍警报音响传播的遮挡物的处罚 无 《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根据2012年4月27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12年6月8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及警报设施安全及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 (五)在设置警报设施的建筑物屋顶安装广告牌等有碍警报音响传播的遮挡物; 第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暂扣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6 福州市 人防办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18号)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7 福州市 人防办 行政处罚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18号)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8 福州市 人防办 行政处罚 对损坏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无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条第三款 (三)损坏人民防空工程或者经批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又不补缴易地建设费的,除执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外,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9 福州市 人防办 行政处罚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18号)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拆除人民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