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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6月5日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日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5年2月28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5年6月17日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18年11月29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政协联系委员的重要纽带,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在政协工作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第三条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发挥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优势,积极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四条组织委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知识,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广泛凝聚共识,夯实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五条根据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及年度协商计划,围绕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会、双周协商座谈会议题和本专门委员会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工作任务,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发言材料或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开展网络议政、远程协商,协助政协办公厅组织各类协商议政活动。
第六条围绕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案、建议、报告和开展专项监督性调研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
第七条围绕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或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团结、联系、服务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开展或协助开展委员视察、考察、宣讲和学习座谈等活动,宣传政策,增进共识,广泛联系和动员各界群众,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促进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广泛凝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力量。加强对外友好往来与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九条加强履职能力建设,强化委员学习教育培训,帮助委员知情明政,引导委员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发挥委员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和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履行好工作职责,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建设应用型智库,更好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政协履职水平和工作实效,推进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工作创新、制度创新。
第三章组织制度第十条专门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共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在各专门委员会设立分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引领。
第十一条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为全体委员的30%左右,非中共委员要占一定比例。各专门委员会一般由50~100人组成,设主任1人,驻会副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工作领域较宽的委员会可适当增加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专门委员会人选从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和专业知识。人选由政协全国委员会秘书长会议提出,征得本人同意后,委员由主席会议审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变更时,按相关程序办理。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对本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可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非本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参加活动,可联合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及其他相关机构,开展调研,建立参政议政人才库。
第十五条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全国政协副主席联系相关专门委员会。
第十七条专门委员会每年定期向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其他重要事项,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八条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提交本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文件和重要事项,研究审定本委员会重点调研方案和调研报告,审定本委员会提交的提案、大会发言,研究并提出届中变更本委员会委员的建议名单。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九条专门委员会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驻会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日常工作。政协全国委员会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专门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条专门委员会工作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注重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各专门委员会根据自身特点和工作任务、工作领域等,分别联系相关界别委员,广交朋友,深交朋友。组织界别委员开展调研、视察、考察、协商、研讨、学习座谈等活动,反映所联系的社会各界群众的愿望和诉求。赴各地开展活动时注意吸收当地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报告、请示件等,由主任或主任委托驻会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可经秘书长提请主席办公会议、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以政协全国委员会或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名义发出的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专门委员会应按程序与党政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及有关机构加强情况沟通,密切工作联系。
第二十三条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地方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涉及国家和地方相关领域工作的重要问题,可开展联合调研、委托调研或专题研讨,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四条专门委员会组织调研等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反映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专门委员会加强对本委员会委员的管理,认真执行委员请假制度,协助政协办公厅做好委员履职统计等工作,完善委员履职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五章办事机构第二十六条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为专门委员会服务。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