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0696 | 分 类 |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证监会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马振罡) | ||
文 号 | 〔2023〕274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复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马振罡)
申请人:马振罡
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金银路53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的处理,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申请行政复议。本会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新证监信复字〔2023〕12号《答复函》(以下简称《答复函》),复议请求本会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北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进行再次调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举报事项作出明确答复;请求本会对申请人与营业部的纠纷进行裁定,依法对营业部作出行政处罚,并保证营业部赔偿申请人的损失。主要理由包括:1.营业部为获取展期佣金,违法违规泄露申请人的融资融券账户信息,在未核实用户身份及获得申请人授权的情形下,违规指导其配偶进行融资展期操作及后续的股票交易。此外,营业部不仅泄露了申请人的融资融券账户,在时隔半年后,又再次泄露其普通证券账户。另外,营业部曾联系申请人的父亲,建议其找陌生人完成相关股票操作。这影响到投资者安全,也违反了申请人与营业部签署的保密协议及融资融券合同。2.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申请人与营业部签署的保密协议及融资融券合同也明确约定,在未经本人同意及授权的情况下,不允许任何人操作投资者的股票账户,除非司法机关介入。据此,本案并非被申请人在《答复函》中所认定的“面临平仓的紧急情况下,最终是否有权由客户配偶办理展期业务没有明确规定”。3.营业部在首次泄露申请人融资融券账户时,未提及其普通证券账户,而是在普通账户亏损严重、无法扭转时才通知申请人的配偶。营业部在明知可以规避风险的情形下,却未及时就股票风险进行告知,致使申请人遭受亏损。4.营业部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行业规范的情形,被申请人却在《答复函》中认定其无责。而且在营业部存在明显过错的情形下,被申请人却未在《答复函》中提及。此外,被申请人所作答复,避重就轻,未完全回应申请人的诉求与投诉。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其对申请人的举报答复,核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建议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主要理由包括:1.针对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主要采取以下方法进行核查:一是在2023年3月31日,向营业部下发《关于配合做好有关举报事项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营业部就申请人举报问题认真开展自查,并向被申请人提交自查报告、情况说明及相关印证材料;二是查阅申请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间融资融券账户委托记录和普通账户委托明细;三是查阅申请人提交的营业部员工与申请人配偶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四是查阅《证券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条文。根据核查的相关事实情况,被申请人认为:首先,《证券法》及《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对因客观情况联系不到融资客户,面临平仓的紧急情况下,最终是否有权由客户配偶办理展期业务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也不属于违反《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规定的情形。在紧急情况下营业部最终联系到申请人配偶沟通融资债务到期问题,并由申请人配偶办理了融资展期,实际并未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未损害申请人利益。其次,《证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相关法律法规未对证券公司风险提示时限作出明确规定,营业部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股份或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措施的次交易日对申请人配偶进行风险提示,属于合理期间,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再次,申请人主张营业部违反保密协议和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双方关于违约赔偿金额分歧较大,建议申请人通过协商和诉讼等方式解决。据此,被申请人依据《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涉及营业部的举报事项进行了核查,对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材料进行了核实,并及时向申请人作出了答复,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由于申请人主张营业部违法违规的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定,也无权对营业部作出行政处罚。2.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营业部违反保密协议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其并非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被申请人无权对此进行审理,建议申请人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经查明,2023年3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12386服务平台转交的申请人举报材料,主要反映营业部及其员工在申请人被司法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间(2021年7月26日至2023年3月10日)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包括:1.将申请人的融资融券账户及普通证券账户,恶意透露给申请人的配偶;2.在明知非本人操作账户的情形下,诱导申请人的配偶办理融资展期业务,并指导其进行相关股票操作;3.未及时告知股票风险;4.人为操纵申请人的股票账户信息,致使申请人亏损严重。
针对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主要采取了以下方法进行核查:一是在2023年3月31日,向营业部下发《关于配合做好有关举报事项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营业部就申请人举报问题认真开展自查,并向被申请人提交自查报告、情况说明及相关印证材料;二是查阅申请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间融资融券账户委托记录和普通账户委托明细;三是核查申请人提交的营业部员工与申请人配偶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四是查阅《证券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条文。
被申请人依据核查情况,于2023年6月2日作出《答复函》。《答复函》的内容主要包括:1.关于透露两融及普通账户信息、诱导非本人办理融资展期业务问题。经查:在申请人被司法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间,其在营业部所开立融资融券账户中的两笔融资的股票,将分别于2021年11月3日、2021年11月8日到期。在上述两笔融资债务到期前,营业部多次致电申请人,均无法接通,后通过联系其在营业部预留的紧急联系人,电话联系到申请人的父亲。申请人的父亲要求营业部联系申请人的配偶,并提供了其联系方式。营业部最终联系到申请人的配偶沟通融资债务到期问题,并由申请人的配偶办理了融资展期,未发现营业部恶意给申请人的配偶透露账户信息。《证券法》及《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对因客观情况无法联系上融资客户,其融资账户又面临强制平仓时,最终是否有权由客户配偶办理展期业务未作明确规定。案涉情形也不属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情形。2.关于营业部未及时提示投资者股票退市风险问题。经查:申请人在营业部开立的普通账户中持有蓝盾股份。2022年4月28日,蓝盾股份发布《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声明公司股票自2022年4月29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蓝盾股份”变更为“*ST蓝盾”。2022年5月5日(蓝盾股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次交易日),营业部收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通过内部系统下发的持有*ST蓝盾股票的客户名单。在联系不到申请人的情况下,营业部于收到客户名单的当日,向其配偶进行了风险告知。此外,根据《证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投资人应自行关注相关股票的投资风险变化。3.对于申请人股票账户亏损的补偿纠纷,建议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申请人告知了该举报事项的核查结果。
本会认为,《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营业部在明知申请人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不具备盯市、下单等条件的情况下,未及时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仍基于其配偶的申请,为申请人办理业务展期,未尽到《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适当性管理义务。
据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事项所作答复,适用依据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请求本会对营业部进行再次调查,并依法作出答复,以及对申请人与营业部的纠纷进行裁定,依法对营业部作出行政处罚的主张,属于履职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保证营业部赔偿申请人损失的主张,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会决定:撤销新疆监管局作出的新证监信复字〔2023〕12号《答复函》。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