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up one dir, main page]

“吸粉引流”导致“引火上身”

2024-11-13  来源:亳州新闻网

近日,涡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被告人孙某某因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孙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追缴后(已追缴),上缴国库。

2023年3月份,经被告人孙某某介绍,栗某(已判)结识赵某某(已判),赵某某向栗某介绍使用陌陌账号“吸粉引流”项目。栗某返回涡阳后,与范某(已判)相约到江西南昌市安义县从赵某某处进一步学习“吸粉引流”操作方法。

学成后,栗某、范某、李某合伙购买设备在涡阳从事“吸粉引流”活动,赵某某提供技术支持,孙某某用虚拟币结算报酬。2023年4月至7月中旬,三人在涡阳多处设立工作室,招聘客服人员,采用一系列软件制作非实名制“陌陌”账号伪装女性身份聊天,表达“可约”意向后引导男性加QQ好友,上游链接通过QQ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期间用软件计数,按每个号4元给女客服结算工资。

截至案发,引流成功添加好友的QQ号共计5084个,孙某某给三人结算40000元,获利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并提供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孙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孙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已退出非法获利,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犯罪分子通过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获取、篡改或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如QQ号码、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家庭住址等,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泄露。作为公民,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规范上网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同时也要时刻提醒自己不要在网络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他人提供结算帮助,避免触犯法律。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