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时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11第297号文)规定:“由于二倍工资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之后山东省各地一直按照该政策执行。但目前该政策应会有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计算;其二,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2024年8月5日发布的《青岛市关于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即处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二倍工资请求权被侵害的认知状态,二倍工资申请仲裁时效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上述两点规定可以表明司法实践中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发生了根本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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