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志雨|时间:2017年03月02日|23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工程建设过程中,许多黄沙、水泥、建筑器材供应商打交道的对象往往不是总承包人,而是经过层层转包、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当实际施工人拖欠货款或无力支付货款时,供应商往往很难拿到钱。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该解释和其它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供应商可以起诉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实务中,法院往往以无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供应商对总承包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为供应商起诉总承包人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思路,即当总承包人存在如下两种情形时应当对供应商货款与实际施工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1、工程经过层层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给实际施工人;
2、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尚未结算,总承包依然控制工程款的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