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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X、伍XX与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邓情锋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6日 1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1民终5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X,男,1993年6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住重庆市奉节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伍XX,女,199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重庆市XX律师(特别授权)。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重庆市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XX,男,1994年5月8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江永县人,住江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湖南XX律师。

上诉人卢X、伍XX因与被上诉人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22)湘1125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X、伍X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卢X、伍XX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卢X、伍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向东

审判员  刘久平

审判员  屈中亚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吴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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