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姜晓军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6日 15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A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军律师
被告:B
2018年12月,原告开始通过某直播平台观看被告直播表演。截止2020年12月,原告通过官方充值渠道打赏被告96万元左右。后因双方之间产生嫌隙,原告委托律师进行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打赏款项。
本案难点及审判现状:
目前审判实践中,用户能否要求返还打赏,主要依据是看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存在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如果直播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打赏的意思表示真实、自由,且不存在无效事由,那么对用户要求主播返还打赏收益的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对于实践中常见的未成年人打赏、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打赏以及以犯罪所得打赏的问题,则属于处分行为效力瑕疵,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1.在未成年人打赏的案件中,因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该网络服务合同是效力待定的,需要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才可生效。如果法定代理人未追认,该合同则确定无效。不过,法定代理人如长期默许未成年人适用自己的账号进行消费,则会因难以举证对未成年人的行为不知情,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2.在夫妻一方未经同意打赏主播的案例中,夫妻一方一般可以在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内打赏。但夫妻一方如果长期未能察觉配偶使用过多的夫妻共同财产打赏的情况,以不当得利或合同无效为由主张返还,则不能得到支持。
3.在以犯罪所得进行打赏的刑事案件中,法院在判断被告人应当对受害人予以退赔后,通常会区分其未消费的赃款和已消费的赃款,来判断追索和退赔的范围。
本案在不具备上述被告返还打赏收益的情况下,如何实现原告诉讼目的?
律师在与当事人反复沟通后,从当事人双方实际情况出发,指导当事人收集若干份新证据另辟蹊径,最终帮助当事人实现诉讼目的。
判决结果:
——(2022)浙0127民初2870号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89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付清为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