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蒋鑫律师代理的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件取得圆满结果。面对一审判决认定月工资标准过低、且将商业意外险理赔款从工伤赔偿中错误扣除的不利局面,蒋鑫律师精准把握工伤待遇计算标准及商业险与工伤保险关系的核心法律问题,成功推动二审法院改判,为委托人增加获赔3.2万余元,切实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委托人张某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中从事杂工工作。2022年7月,张某在作业时从8楼摔落,造成骨盆骨折、耻骨联合分离等多处重伤,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公司虽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但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张某遂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主张按每月11000元的工资标准计算各项工伤待遇。
一审判决虽认定工伤,但存在两大对委托人不利的认定:
1.工资标准认定过低:仅以公司通过农民工工资渠道支付的银行流水为依据,认定张某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491.67元,驳回了张某关于工资包含包工头微信转账部分的主张。
2.商业险理赔款不当扣除:将公司为张某投保的商业意外险理赔款32239.02元从工伤赔偿总额中扣除,导致委托人实际获赔金额大幅减少。
面对这一不利判决,蒋鑫律师接受委托提起上诉,制定了精准的上诉策略:
1.坚守工资标准主张:虽然二审法院最终未支持11000元的高额工资主张,但蒋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成功维持了一审认定的工资标准及相应的工伤待遇计算,确保了委托人获得16万余元的基础赔偿。
2.主攻商业险扣款问题:紧扣《工伤保险条例》关于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明确指出商业意外险系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福利待遇,不能免除其法定工伤保险责任,保险理赔款不应从工伤赔偿中扣除。
二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蒋鑫律师关于商业险扣款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变相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意外险的行为,不能免除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商业险理赔款不应从工伤保险赔偿中扣除。据此,二审法院作出改判:撤销一审判决中的扣款部分,判令建筑公司向张某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67887.64元,扣除已付5000元后,还应支付162887.64元。相比一审判决,为委托人挽回被错误扣除的3.2万余元商业险理赔款。
本案的成功代理,不仅为委托人争取到了16万余元的工伤赔偿,更在商业险与工伤保险关系的法律适用上取得了关键突破,彰显了蒋鑫律师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领域的专业功底——精准把握法律强制性规定、善用权威案例支撑观点、为工伤职工在维权道路上争取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