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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赵清燕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15日 5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燕,广东诚公(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A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申请人陈某于xx年xx月xx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A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839493元的财产,申请人陈某以自身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XXX(不动产证号:XXX)及深圳市宝安区XX(不动产证号:XXX)的房产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查封申请人陈某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XXXX(不动产证号:XX)的房产。
二、立即查封申请人陈某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XXX(不动产证号:XXX)的房产。
三、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A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1839493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陈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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