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罗廷善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09日 13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罗律师代理的被告人鲁XX
案件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XX得到羚羊(黄羊)角、岩羊角、白鹇脚、蜂猴制品等多种野生动物制品后摆放在自己的草药摊上作为药引子出售。2019年7月8日,云县自然资源公安局民警在云县上被告人鲁XX摆的药摊里查获上述制品。经临沧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鲁XX非法收购、出售的羚羊(黄羊)角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只完整黄羊角的价值为5000元;蜂猴(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完整的一张皮毛和一个头骨价值为10000元;鬣羚(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完整的一对角价值为10000元;白鹇(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一只脚爪75元。本案总的涉案价值为2507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XX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鲁XX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扣押的野生动物制品照片、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抓获经过、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告人鲁XX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鲁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鲁XX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XX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对鲁XX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鲁XX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当,不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鲁XX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6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野生动物制品依法予以没收,由云县公安局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