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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磊律师
李磊律师
江苏-淮安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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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房屋后,开发公司不能代表业主团体

发布者:李磊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05日 6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开发商在交付房屋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发生纠纷,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主体为由,提诉讼要求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审二审以必须通过全体业主同意,开发公司不能代表全体业主意愿为由,驳回起诉


维权应当通过正当途径,开发商不能用自己的优势掌控物业服务公司,损害业务利益。最高人民法院观点,在房产交付后,无论拥有多少套房屋,均按照一个业主计算。拥有多套房屋的业主,也按照一个业主计算。

物业服务企业的变更只能经过业主大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实现,个人业主不能变更。


李磊律师,淮安市律师协会会员,公共公益委员会副主任,现执业于江苏金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以来,先后服务于江苏恒信诺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淮安
  • 执业单位:江苏金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820********87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法律顾问、公司法、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