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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伟:修订动物防疫法的重要意义、总体思路及修订重点

2021-02-22 14:52:48 来源: 瞭望 2021年第8期

  

2018年5月17日,全国人大农委动物防疫法修改调研组赴中山市沙溪镇白鹤咀养鸡场调研

  ➤现已知并命名的动物疫病有1000多种,常见传染病200多种,其中70%以上属人畜共患传染病,危害程度大的有90多种。全世界每年有1700万人死于传染病,其中因人畜共患传染病死亡的占大多数

  文 | 刘振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动物防疫法是涉农法律制度中带有基础性的重要法律。

  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在八方面得到强化,按照全面提升动物卫生水平和全力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目标,解决动物防疫面临的制度性问题,对动物防疫方针、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工作机制、防疫责任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等调整完善,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动物防疫法律制度。

  强化对重点动物疫病的净化、消灭

  过去,我国动物防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方针,有效控制了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大范围发生。但从动物疫病流行规律看,单纯预防难以有效遏制动物病原体变异及侵害,防不胜防,成本很高。有计划地净化、消灭对动物卫生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大的重点病种,推进重点病种从免疫临床发病向免疫临床无病例过渡,有步骤地清除动物机体和环境中存在的病原体,降低疫病流行率,缩小病原污染面,是消灭重点动物疫病的科学路径。

  在动物疫病防控技术路径上,是单纯走“疫苗路线”还是走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净化、消灭路线”,长期争论不休。这次修订确定了“疫苗路线”与“净化、消灭路线”相结合的方针,取二者之长,有利于最大限度提升动物防疫水平和效果。

  强化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

  现在已知并且命名的动物疫病有1000多种,常见传染病200多种,其中70%以上属于人畜共患传染病,其中危害程度大的有90多种。全世界每年有1700万人死于传染病,其中因人畜共患传染病死亡的占大多数。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传播是双向的,动物传人,人传动物。

  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完善了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一是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以及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对动物疫病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措施和技术规范,省级相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并落实相关措施。二是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人畜共患传染病目录,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协作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相互通报、疫情会商和协同配合。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四是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依法采取防控措施。

  强化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检疫

  现阶段,人类对野生动物携带的高致病性病原体、宿主、传播路径认识甚少,疫苗和有效药物研究开发滞后,病原体不断变异又增加了防控的不确定性和难度,公共卫生体系薄弱环节多,应对突发事件多为“被动式”应对。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动物防疫法对此作出衔接性规定:一是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二是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三是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必要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根据需要合理布局监测站点,野生动物保护、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并定期互通情况,紧急情况及时通报。

  上述规定中,第一条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衔接性规定,第二、三、四条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延伸,细化了决定内容,完善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对接机制,明确了各自的职责。

  目前,农业农村部已发布生猪、家禽、反刍动物、马属动物、犬、猫、兔、蜜蜂等10种陆生动物的检疫规程,对野猪、野禽、野生牛羊等反刍动物、野生马属动物、野生犬科动物和野生猫科动物,对应参照上述规程检疫。还有相当数量的野生动物没有检疫规程,需要对照法律精神抓紧制定。

  强化“三方”责任

  压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一是明确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的强制免疫责任。要求其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二是明确生产经营者的动物防疫责任。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动物防疫相关主体责任,按照不同环节,对应承担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以及无害化处理等具体责任。

  压实行业部门责任。按照农业综合执法改革要求,分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职能划转给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承担。但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原承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仍然保留,日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仍不能放松,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在疫情处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组织实施、无害化处理场所规划建设和运营、动物防疫体系队伍建设、工作条件和物资保障等方面的属地责任。特别是重大疫情处置,涉及人、财、物等资源配置、疫区封锁等问题时,必须由地方政府出面。

  强化动物防疫制度体系

  修订前的动物防疫法对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责任主体、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缺失,修订后增加专章予以规范: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纳入动物防疫工作范围;明确生产经营者承担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

  完善兽医管理制度

  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是动物防疫的主体。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将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合并为“兽医管理”专章规范。

  官方兽医是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技术官员,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明确国家实行官方兽医任命制度,官方兽医依法履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职责;删除了官方兽医应当取得资格证书的要求,增加了官方兽医培训、考核等内容。

  执业兽医主要从事诊疗和动物保健等活动,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明确从事动物疾病诊疗等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将执业兽医注册改为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乡村兽医是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主要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的兽医人员,是服务中小规模养殖场户的重要力量,已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将“乡村兽医服务人员”修改为“乡村兽医”,在法律层面明确其法律地位。将来条件比较成熟时,再推动制定兽医法。

  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能力建设

  近年来,基层畜牧兽医体系力量弱化问题突出。

  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保障措施,包括财政预算、工伤保险等方面:一是拓展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对动物防疫工作的保障范围,将动物疫病监测、净化、消灭和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及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政府预算。明确对在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给予补偿。二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配齐基层动物疫病检疫、检测设施设备,保障检疫工作条件。

  强化法律责任制度

  提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补充完善了相关违法行为罚则,加大惩处和责任追究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主要包括:

  一是细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动物防疫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是明确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的责任,增加了对18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未按规定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实施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规定免疫质量要求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等等。

  三是兼顾法律的威慑性和可执行性,加大了对13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主要包括:不按照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等。

  四是增加了从业禁止的内容。因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五是增加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环境污染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内容,以与相关法律作好衔接。

  这次修订,对兽药使用管理的规定较为原则,相关部门要完善兽药使用标准体系,加强对兽药质量和残留超标的风险监测。加大对养殖主体执行兽用处方药、休药期和用药记录等相关规定的监管。鼓励养殖主体使用中兽药、微生物制剂等低残留兽药产品,鼓励和支持养殖主体开展兽用抗生素减量使用行动。加大对各类养殖主体不按规定要求防疫、乱用滥用兽药、在饲料中违规添加兽药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将狂犬病纳入防疫管理

  将狂犬病防疫管理入法,是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的亮点。

  近年来我国城乡饲养犬猫数量急剧增加,达到1亿只以上,二线城市和青年群体饲养宠物呈高增长态势,犬只伤人、致死事件屡屡发生。虽然一些地方出台了犬只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但存在立法层级低、管理环节脱节等问题,一些地方办理养犬证和疫苗接种流于形式。

  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对狂犬病预防及管理作出规定:一是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二是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三是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内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四是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五是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人民生命安全至上,是本条款最大的法律价值。 (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动物防疫法修改领导小组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