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设备管理制度(集锦11篇)
监控设备管理制度(1)
为了加强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操作室的管理,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作,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1、监控人员爱护和管理好监控室的各项装配和设施,严格操作规程,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作。
2、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准进入监控室。确需到监控室查询情况和观访者必须经库领导同意方可进入监控室。
3、不准在监控室聊天、玩耍,不准随意摆弄机器设备,保持室内的'清洁卫生。
4、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在监控室以外的场所议论有关录像的内容。
5、对监控到的盗窃作案嫌疑人,及时报警以便抓获盗窃分子,确保监控区域的治安稳定。
7、监控人员每天对监控录像进行翻看,发现有价值案件线索及时另存入U盘保留,并作好标记,为公安部门破案提供有效线索。
9、监控人员对监控区域的打架、斗殴及盗窃、交通事故、火灾等录像进行另存入U盘存档保留,并做好标记。
12、保持摄像机的清洁,每1个月进行一次镜头清洁。
13、监控设备系统发生故障时,做好登记,对一般的设备故障,能自己解决就自己解决,不能解决的报办事处及时维修。
监控设备管理制度(2)
一、监控人员服从有关领导和保卫科领导,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24小时做好日常监控工作,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监控人员爱护和管理好监控室的各项装备和设施,严格操作规程,不得无故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作。
三、监控设备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做好登记,及时报告保卫科。
四、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准进入监控室。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控制室。工作人员、病人及其家属到监控室查询情况,必须经医院领导同意方可进入监控室。
五、公安、司法等外来人员到监控室查询情况,必须出具单位有效介绍信,经医院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监控室查询,如对方要拷贝资料,监控室必须同时拷贝一份存档。
六、严禁利用监控设备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准在监控室聊天、玩耍,不准随意摆弄机器设备。
七、监控人员要严守保密制度,不准将监控系统的功能、监控情况向他人透露。不得在监控室以外的场所议论有关录像的内容。
八、加强卫生管理,保证室内环境和监控设施整洁。室内严禁烟火,水杯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
监控设备管理制度(3)
为了加强监控系统操作 室的管理,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作,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职责。
监控室管理制度——行为准则
1、监控室实行三班轮换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接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换岗,严禁脱岗;睡岗;
2、坚持对系统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系统设备的清洁;
3、注意防潮,经常检查系统运行情况,保证系统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4、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不准在监控室内存放杂物和个人物品;
5、严禁携带易然、易爆、有毒物品进入监控室;
6、严禁在监控室内使用干扰仪器正常运行的电子设备和电炉、电饭煲等电器;
7、严禁在监控室内吸烟、用餐或使用明火,不得将食品或有异味的物品带入监控室;
8、上岗时着装整齐,举止文明,严禁值班人员酒后上岗;
9、严禁利用监控设备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0、值班队员不得在岗与人或用电话聊天;
监控室管理制度——管理准则
1、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并按要求填写好值班记录,交接班时,须将当班情况和未尽事项移交给下一班;
2、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代班、调班;
3、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接班的要提前通知在值人员,交班人在接班人未到岗时不能下班;
4、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定期按规定对机房内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保证监控设备系统的正常运行,发现设备出异常和故障要及时报修,并向上级主管报告;
5、务必保障通信联络畅通,不得用办公电话接、打私人电话,对讲机应保持电量充足与信号畅通;
6、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法,监控中发现可疑人员、打架斗殴或其它突发事件,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保安部,怠慢、延误信息采集作旷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7、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
8、不得随意调整摄像头方位及角度,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
9、不得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严禁擅自修改加密方案;
10、不得无故中断监控,监控录像的资料应妥善保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更改、删除原有资料;
11、不得擅自开发、修改、升级、删除、安装影响监控系统正常运作和安全的程序和软件;
12、做好防火、防静电、防潮、防尘、放热和防盗工作,禁止在监控中心放置易然、易爆、腐蚀、强磁性物品和使用其它用电设备,禁止将监控中心钥匙移交他人使用、保管和配制。
监控室管理制度——保密准则
1、非监控室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员工、和外来人员需到监控室查看监控录像或调阅有关资料必须经行政部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进入监控室查看;
2、未经上级领导签字同意,值班人员不得修改系统设置;
3、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具有保密意识,监控的范围、监控设备的布防方案严禁外传;
4、不得在监控室以外的场所议论有关录像的内容,发现个人隐私情况的,必须认真、恰当处理并严格保密;
5、微机储存、显示的有关监控数据、资料、发送的信息等,工作人员应妥善将其保存,并打印、分类装订成册归档保存,未经领导批准不准泄露;
6、配合综合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调用。
监控设备管理制度(4)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合理利用交通科技手段,维护交通参与者合法权益,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包括机动车测速仪、区间测速设备、闯红灯自动抓拍、违反禁行规定自动抓拍、违反越线规定自动抓拍等固定或移动设备。
第三条监控设备建设应当申请财政立项和预算,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及日常使用、管理、维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出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监控设备实行入网编号监控管理,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以下简称:总队)对监控设备进行业务审核和执法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监控设备,应当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运行维护规范》规定的编码规则设定设备编号。海口、三亚、洋浦支队的机动车测速仪、区间测速设备、闯红灯自动抓拍、违反禁行规定自动抓拍设备入网编号,报总队备案,其他交警支大队的机动车测速仪、区间测速设备、闯红灯自动抓拍、违反禁行规定自动抓拍设备应当报总队审核后方可使用。
总队统一向社会公布全省备案和经审核后的监控设备,公布内容包括测速路段名称、区间和测速单位等内容,新设置和调整监控设备的,应及时报总队备案和审核,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所有监控设备建立档案,在公安部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录入监控设备的类型、名称、品牌、型号、设置地点、地点道路类型、路段交通流量、启用日期、检定日期、检验单位、联系人等信息。监控设备更换、地点变更、功能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规范设置和使用监控设备。原则上应当在省际、市(县)际交界处、事故多发、严重违法行为较多、交通秩序混乱以及机动车流量较大,或需要监控设备管理的路口、路段上设置和使用监控设备。
监控设备除了依法进行定期检定外,还要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定期检查,确保监控设备性能良好,运作正常。
第七条不得在以下道路、路段上进行测速:
(一)限速低于80公里/小时(不含)的高速公路;限速低于70公里/小时(含)的城市快速路;
(二)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含)的城市普通道路;
(三)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不含)的普通公路;
(四)使用区间测速的,间距小于10公里的普通公路、间距小于20公里的高速公路;
(五)高速公路匝道;
(六)施工路段。
在前款规定的道路、路段测速,采集的交通违法信息数据不得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个别路段确因超速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多发需要测速查处严重超速交通违法的,应当报总队审核批准方可实施。
第八条对超速交通违法行为,测速起拍值应当按照道路限速值上浮5公里/小时。
超速20%以下、20%以上50%以下和50%以上的,应当按照道路限速标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道路最高时速计算。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控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采集的交通违法信息数据无效:
(一)非政府投资建设的;
(二)未报总队备案或审核的;
(三)逾期未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
(四)移动测速设备为非正式民警操作的;
(五)车载测速设备使用非制式警车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使用监控设备的。
第十条不得在已安装固定测速监控设备的高速公路上使用移动测速监控设备测速,普通公路已设置固定测速设备的,在该道路上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位置距固定测速设备点应不小于10公里。实施测速的道路,应在道路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立“全程测速”或“全程监控”提示牌。在某个路段测速的,应当设置醒目的提示牌。
移动测速应选择在车辆行驶至限速标志后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限速标志之间进行,没有限速标志的'除外。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固定交通监控系统应由总队统筹建设,各地不得自行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固定监控设备。未经总队批准,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进行移动测速。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同一方向同一路段的固定测速监控点间距应大于10公里,国道和省道上应大于5公里。
第十三条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信息资料采集、审核、处理等工作,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民警负责。违法信息录入工作,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进行筛选、甄别和审核,将符合标准规定的数据信息录入道路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机动车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次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录入。
交通违法信息应当如实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以及违法行为,并载有违法时间、地点、朝向等信息。测速等各种设备采集的不同时间或不同位置的全景特征图片应不少于2幅。已接受处理的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数据信息应保存2年。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违法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互联网、声讯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违法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群众查询机动车违法信息提供便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按规定时限录入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应视为无效信息。
第十五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民警应调取违法行为信息,供当事人比对确认车辆违法相关事实。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经民警询问、调查、取证,做出相应决定。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违法行为,经申请,提供证据,相关部门核实,主管领导审批后,消除违法记录: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交通信号不清晰或被遮挡的;
(七)采集的违法记录信息不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八)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或多次录入同一违法信息的;
(九)发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内容有错误的;
(十)因被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十一)特殊使用车辆执行公务或特殊情况予以减免处罚等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维护、保养和依法检定,并制定相关的工作规范。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检定报告应及时报送总队备案。
第十八条总队监督检查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使用和依法检定情况,对未依法检定、未按规定时限录入、发出处理通知的,未按程序申报备案的,不得作为处罚依据;对随意变更违反信息的,将给予通报;对徇私枉法、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将督促责任单位查处。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属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监控设备管理制度(5)
消防监控中心钥匙管理制度
1、保安部负责酒店除客用钥匙以外的全部钥匙,钥匙由保安统一管理存档。
2、保安部将各部门钥匙进行统一登记,由监控室值班人员管理,未经批准,无特殊情况,禁止动用。
3、各部门若使用备用钥匙,需经保安部经理批准后,由该部门经理签字后领取,并负责管理,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4、餐饮等营业部位,各工作间的钥匙安排专人在下班后统一存放在酒店监控室,并做好交接手续。
5、各要害部门钥匙,配电室、空调机房、消防监控中心、水泵房、电梯室等钥匙,各部门要严格管理,钥匙实行交接班制度。仓库、寄存室等部位由专人负责,不准请他人代管或交他人使用。
6、各种门、窗钥匙必须严格管理,不准丢失、损坏,如丢失钥匙,禁止私自撬开,应由维修部人员处理,如有锁和钥匙的质量问题,由维修部安排维修更换。
消防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九)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的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监控设备管理制度(6)
为保证公司监控信息系统的正常有序的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值班监看制度
一、检测车间监控系统由主控室负责监控,由技检科负责监督检查主控室的工作。
二、主控人员负责作好检测车间监控范围内的工作,并作好当班的资料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
三、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无故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
四、监控用的计算机不得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认真学习监控设备的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好监控设施。保持图像信息画面清晰,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六、负责主控室的卫生清洁,保持室内干燥,设备、布线排列整齐。
七、严禁非主控人员进入主控室。
八、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代班、调班。当班时不得擅自脱岗,严禁看报刊杂志,听收音机、打私人电话等与其工作无关的事情。
九、每天下班后向技检科汇报当天的监控情况。
第二章 图像信息保存、使用登记制度
一、检测车间监控系统图像实行自动保存,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二、外来单位人员需要查看监控图像需运行部主管批准,填写监控信息图像查看记录表,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三、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者向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四、任何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监控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监控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六、任何人不得干扰、妨碍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 安全保密制度
一、工作人员使用监控设备要及时主动设置密码。
二、严禁将监控设备密码告知无关人员。
三、未经相关领导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将公司的数据、软件及资料复制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未经公司许可,公司以外任何人员不得使用操作监控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备。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六、对涉及公司秘密和员工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予以保密。
监控设备管理制度(7)
为强化和规范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通过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全面、准确掌握风险隐患存在情况,推进风险隐患登记和现状评估,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逐步建立风险隐患排查监管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确保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指导全镇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是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风险隐患的日常排查工作,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三、风险隐患排查的范围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
四、风险隐患排查实行预防为主、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报告的工作原则。各村(居)、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排查发现的问题,立即上报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时,要落实好监管责任和采取措施整治,及时消除隐患,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五、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同时,填写《山口镇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情况登记表》,对情况较为复杂,应附书面情况说明,一并上报镇应急管理办公室。镇应急办公室接收风险隐患排查情况报告后,立即向镇政府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危险源、危险区域、重点防护目标等。
六、镇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责任单位,依靠专业技术人才、科研单位开展相应的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评估工作,对风险隐患的成因、易发时间、发生概率、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直接危害及次生危害等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估,提出防范和治理措施,加强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评估工作。
七、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的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必要时,还要全天24小时跟踪排查;每年12月25日前要做好风险隐患排查总结分析工作。每季度的工作检查情况和年度总结材料以书面形式上报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八、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探索完善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九、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单位,检查全镇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隐瞒不报的、未按规定进行风险隐患排查的、发现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未采取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将上报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监控设备管理制度(8)
学校监控室是学校视频监控系统的控制中心,为了加强学校监控系统操作室的管理,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作,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行为准则
1.监控室实行专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值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换岗,严禁脱岗、睡岗。
2.要保持室内的清洁卫生,不准在监控室内存放杂物和个人物品。
3.严禁在监控室内吸烟、使用明火及违章电器。
4.值班人员严禁酒后上岗、不得在室内娱乐活动,不得利用监控设备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坚持对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保持系统设备的清洁。
6.注意防潮,防腐,经常检查各系统运行情况,保证系统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7.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监控室。
8.严禁使用有干扰仪器正常运行的电子设备和使用电炉、电饭堡等电器。
二、管理准则
1.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系统的正常运作,发现设备出现异常和故障要及时报修,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2.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
3.不得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
4.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
5.严禁擅自开发、修改、升级、删除、安装影响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和安全的程序或软件。
6.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案,若在监控中发现情况,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有关领导。
7.不得无故中断监控,监控录制的资料应妥善保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更改、删除原有资料。
三、保密准则
1.非监控室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师生员工、观访者和外来人员需到监控室查看资料和情况必须经有关领导同意方可进入监控室查看。
2.未经有关领导批准,值班人员不得修改系统设置。
3.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具有保密意识,校园监控的范围、监控设备的布防严禁外传,不得在监控室以外的场所议论有关录像的内容。
4.经学校领导同意,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调用。
5.微机储存、显示的有关监控数据、资料、发送的信息等,工作人员应妥善将其保存,未经领导批准不准泄露。
监控设备管理制度(9)
一.负责24小时监视消防主机报警信号及商场保安摄像监控系统。
二.熟练和掌握中央监控、消防报警等设备的技术性能及操作方法,熟悉本商场的地形环境,消防设施设备的分布情况及摆放点。
三.正确使用和保管好本岗位所使用的设备和其它物品,当班者应对使用的设备和物品负有全部责任,交接班时应对物品的种类、数量及完好程度进行检查登记。
四.当值时必须高度集中精力,严密注视监控屏上各种动态情况,及时通报各有关岗位,消防系统报警或接到报警电话,应立即用对讲机通知就近的安防员赶赴现场予以确认,同时做好详细记录。
五.与固定岗、巡逻岗经常保持联系,随时通报有关情况,处理各类事件,并及时报告领班。
六.对监控、报警仪器做好经常性的清洁保养工作。当监控报警仪器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通知维修部门,协助维修部门尽快排除故障,并做好详细记录。
七.对于联系工作的电话,要热情礼貌地应答接待,对客人打错或误打的报警电话要耐心解释,沟通要表达清楚,避免误会。
八.工地时要严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而带来之事故及设备损坏,由当事者负责,并追究一切责任。
九.未经部门主管允许,严禁任何无关人员进入消防中心,消防中心内严禁打私人电话或占用消防电话。
十,严禁在监控室内进行非工作性质的活动,严禁吸烟。
监控设备管理制度(10)
为强化和规范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通过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全面、准确掌握风险隐患存在情况,推进风险隐患登记和现状评估,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逐步建立风险隐患排查监管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确保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指导全镇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是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风险隐患的日常排查工作,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三、风险隐患排查的范围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
四、风险隐患排查实行预防为主、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报告的工作原则。各村(居)、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排查发现的问题,立即上报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时,要落实好监管责任和采取措施整治,及时消除隐患,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五、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同时,填写《山口镇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情况登记表》,对情况较为复杂,应附书面情况说明,一并上报镇应急管理办公室。镇应急办公室接收风险隐患排查情况报告后,立即向镇政府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危险源、危险区域、重点防护目标等。
六、镇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责任单位,依靠专业技术人才、科研单位开展相应的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评估工作,对风险隐患的成因、易发时间、发生概率、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直接危害及次生危害等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估,提出防范和治理措施,加强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评估工作。
七、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的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必要时,还要全天24小时跟踪排查;每年12月25日前要做好风险隐患排查总结分析工作。每季度的工作检查情况和年度总结材料以书面形式上报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八、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探索完善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九、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单位,检查全镇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隐瞒不报的、未按规定进行风险隐患排查的、发现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未采取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将上报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监控设备管理制度(11)
1、严格按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2、定期做好对设备设施的'维护与保养。
3、不得随意对设备进行带电检修。
4、对新到的设备要先进行检验、调试后方可投入使用。
5、对设备数量、种类做到记录准确,便于查找。
六 风门管理工操作规程
一、安全规定
1、必须井下现场交接班,不得脱岗、空岗。
2、开关风门时,风门管理工不准站在风门的后边,以防止车撞风门伤人;有条件时可站在躲避硐内操作风门。
3、操作斜巷风门要在躲避硐内进行,防止跑车伤人。
二、操作顺序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交接班→检查风门信号、标志等→现场操作→交接班。
三、正常操作
1、工作前必须全面认真检查风门及信号标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通风科、调度室。
2、集中精力注视来往车辆、行人,当接到需打开风门通车的信号时:
(1)立即打开车辆行进方向的风门,发出减速进车信号。
(2)待车辆通过后,立即关闭第一道风门。
(3)打开第二道风门。
(4)监护车辆通过后,关闭第二道风门。
(5)不准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3、发现车辆长时间停在风门处时,要令其推走。禁止在风门间停车。
4、发现风门损坏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并向通风科、调度室汇报。
5、必须经常清除风门前后10米内的杂物、积水、淤泥等,禁止在该范围内堆放材料、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