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工作制度(推荐3篇)
机关单位工作制度(1)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
想要了解带薪年休假制度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原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2019年1月起实行新的年休假办法。依据省人社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冀人社〔2019〕1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筹安排,认真落实年休假制度
(一)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怀,对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关心工作人员生活、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督促落实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二)要加强年休假工作的计划性。职工年休假,实行计划安排与工作人员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相结合的办法。各单位要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于每年1月底前,制订出当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对工作人员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
各单位要加强年休假工作的管理,建立工作人员年休假档案,专人负责,确保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制度。同时,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严明纪律,严格年休假标准,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坚决杜绝考勤不实、缺损、瞒报等情况的发生,保证年休假制度规范运行。
(三)各部门(单位)要按照2019年国务院第514号令和2019年原国家人事部第9号令规定确定年休假对象、时间、条件等。机关事业单位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按《条例》和人事部第9号令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天数为: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19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19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
“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四)对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的工作人员年休假天数变动的原则是,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2019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具体按如下办法处理: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对于当年11月底以前(含11月份)工作年限满2019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即按工作年限满2019年或20年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对于当年12月份工作年限满1年、2019年或20年的,当年不再调整年休假天数,从下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五)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担抢险救灾、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在下年度仍无法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计发年休假工资报酬。
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年休假的,原则上不超过二次,每次不少于5天。对确实无法安排全天休假的,可由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在妥善安排、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采取半天工作、半天休息等灵活休假方式,但累计休假不能超过本人应休假总天数。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发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19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19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四)不在岗人员重新上岗,当年的年出勤率低于80%的。
(五)因停职和立案审查、且所在部门(单位)未安排休年休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审查结束前不享受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审查结束后,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所在部门(单位)要及时安排其休年休假,无法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按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二)、(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一)新招录(聘)人员,从录(聘)用满一年后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军转干部、复退战士及调入工作人员等新进人员,如当年未在原单位休年休假的,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待安置期超过其年休假的不再安排休假;实行寒暑假制度的单位新录聘和调入的工作人员在原单位已享受寒暑假的天数应冲抵其当年应休年休假的天数。
(二)驻外、驻村、挂职下派(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休假计划。
(三)当年退休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四)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相应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五)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工作人员,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工作日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六)当年请事假累计少于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事假天数冲抵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请事假的,冲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
四、加强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按单位制定的休假计划休假。对因工作需要不能按原计划休年休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可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安排其补休。对已调整年休假计划、但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或未休满应休天数的,按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但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控制不休年休假人员数量和不休假天数。各单位每年度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应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审核。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乘以本人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再乘以2。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按本人当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按国家规定享受的特殊岗位津贴之和乘以12,再加上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总和计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按本人当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特殊岗位津贴的总和乘以12,再加上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总和计算。
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三)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四)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需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的,按下列程序审批:
1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的,需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在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2各部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应在下一年一季度前将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情况及应支付的报酬统一造册,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3工作人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前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按工资统发审批程序,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前一次性审批。当年退休或亡故的人员,于退休或亡故的下月发放。
五、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各部门、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应按干部管理的权限进行审批。
(二)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规范操作程序,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和超范围超标准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人员的报酬。
(三)市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适时通报有关情况。
(四)本实施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机关单位工作制度(2)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
1月15日,省人社厅表示,今年我省将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保证职工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对于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人员依法给予3倍未休假工资补偿。
执行范围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其中,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2019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19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可一次性安排,也可以分段多次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等特殊工作任务,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假的,可以安排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在下年度第一季度也无法安排的,应按规定发放未休假工资补偿。
未休假工资补偿标准为,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国家规定的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国家规定的岗位津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国家规定的岗位津补贴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之和。
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和工作特点,研究制订本单位的年休假制度,确保带薪年休假计划得到落实。积极推行“A、B角”工作制度,做到工作休假两不误。
机关单位工作制度(3)
《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出台
为推动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开展,《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日前出台。
根据《方案》,南昌将建立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公益一、二类的事业单位纳入实施范围
《方案》划定了实施范围,即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以及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确定为公益一、二类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纳入实施范围。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预算管理、分级负责、地方兜底、省级调剂”的原则,现阶段以县级为统筹单位。市本级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县区(含开发区、新区)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由各县区负责。
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南昌市将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体现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制度,以及相关资金保障、基金投资管理等有效配套制度。
与此同时,逐步推进组织实施,将实施范围内单位和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参保。在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完成分类改革和人员编制管理全面规范的基础上,逐步将实施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全部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改革工作人员退休待遇的计发办法,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逐步将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支付。
重新核定退休待遇
1月1日起,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对已完成参保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进一步补充完善基础管理信息。 由编制管理部门督促其他事业单位加快推进分类改革和人员实名制清理规范工作。
完成相关工作的,由编制管理部门通知单位,按前述规定程序申报参保,社保机构及时纳入参保管理。
由人社部门牵头,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审批程序,对纳入参保人员中,于2019年10月至改革实施启动期间退休人员,补办理退休审批,重新核定退休待遇并转为基金支付;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待遇重新核定前支付的差额核算工作。由人社部门商财政、编制管理等相关部门,研究改革前已退休人员纳入基金支付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