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的管理制度(集合3篇)
无形资产的管理制度(1)
为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其价值的转化,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分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特许权和软件等。
第二章 无形资产的取得
第三条 项目实施部门经办人整理与取得资产相关的票据或资料,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项目实施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属于专项费用的,由项目实施部门经办人携带取得资产相关的票据或资料到费用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由费用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财务科长、经营副经理、分公司经理进行审核,财务科进行账务处理;属于非专项资金的,由财务科长、经营副经理、分公司经理进行审核相关的票据或资料,财务科进行账务处理。月末财务科编制《无形资产摊销明细表》经财务科科长进行审核后做账务处理。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内容、计价和摊销
第四条 无形资产的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准许分公司在一定期间对国有土地享有开发、利用、经营的权利。
(二)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三)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四)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五)商标权,是指专门在某类指定的商品或产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或图案的权利。
(六)非专利技术,又称专有技术,是指分公司所拥有的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已经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护的、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各种技术和诀窍。
(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某些特殊权利,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还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第五条 无形资产的计价
购入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所发生的总支出计价。总支出包括所有的价款、聘请的律师费及其它有关支出。
第六条 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摊销应按照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清查和报告制度
第七条 无形资产的清查盘点 每年年度终了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
第八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
(一)无形资产的处置是分公司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二)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三)无形资产处置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提出申请报告,由经营副经理、分公司经理审批后上报公司,根据批复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无形资产的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权益,充分发挥学校无形资产的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创造价值的资产,主要包括:
(一)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包括产品、技术、工艺、配方、方法、材料、设计等)以及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校誉,包括:
1.已注册的各类商标;
2.校名、校徽、学校相关建筑、风景及相关元素;
3.有声望的重点单位及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
4.直接和间接拥有的各种服务标记。
(三)著作权d及其等同权利。
(四)贿买、协作、合作和外部赠送获得的专项权利或技术。
(五)特许权(包括通过政府行政许可方式获取的某些特许业务的资质、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以及各类招生特许权)。
(六)土地使用权。
(七)开发或周买的各类软件版权。
(八)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无形资产。
教职工和学生在职务行为中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外贿、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合同约定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占有权和使用权均属学校。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学校无形资产实行“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规划的需要,提出全校无形资产优化配置和界定工作的意见,提交学校有关会议决策;
(二)修订和完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及有关实施办法。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转让、处置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决策;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履行监督职能;
(四)指导学校相关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各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五)负责学校各类无形资产数据汇总、上报和建立无形资产台账。
第五条、党政办公室负责对涉及校誉的下列事项进行管理:
(一)以学校名义与校外单位开展战略合作;
(二)学校注册商标的维护及使用;
(三)校史、校志、年鉴等著作权的保护及使用。
第六条、党委宣传部负责对以学校名义发表的各类宣传报道性文献和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七条、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处以及各教学单位对以下事项进行管理:
(一)负责对学校组织编写的教材、讲义、学生毕业论文或学位论文等的著作丰又及使用权进行管理;
(二)负责本单位出资开发或贿买的用于教学管理的各类软件著作权的管理;
(三)负责对以学校名义与国内外大学或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学事项的管理。
第八条、科研处负责学校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类、软件著作权类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一)负责学校专利技术的申请、维护及失效专利的核销;
(二)负责学校科研成果类、软件著作权类在政府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的登记事项、许可使用事项及软件权利转让等事项;
(三)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财务处参与学校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会同各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账务管理。
第十条、党政办公室、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使用学校视觉识别形象(包括校名、校徽、学校相关建筑、风景及相关元素)的.文创产品的规划、实施、推广、审核、授权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信息中心负责对网络域名的申请、变更、注销等事项进行管理,负责网络IP地址的申请与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对其管理企业的经营性无形资产的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负责人是保障本单位所使用无形资产安全和完整的责任人。各单位对其自主建立的各类数据库、信息资源进行自主管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在开展业务时,根据不同业务,给予不同的授权,签订授权协议,并需经国资处审核,学校审定。
第三章 使用与处置
第十五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进行,杜绝使用和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十六条、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提交申请。申请应明确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类别、使用方式、使用的地域范围及期限等。
第十七条、无形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查证,按照工作程序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重大无形资产的使用,相关管理部门应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按无形资产使用审批权限申报审批,并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允许以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校内申报和审批程序以及政府部门规定的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核销等。处置必须经有合格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合理计价,正确反映其价值。
第二十条、学校的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转让,须经学校科研处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无形资产处置申报审批程序办理完报批手续后,按相关流程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无形资产进行处置,应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由相关部门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议、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报上级部门审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法保护学校的无形资产不受侵害,保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有权监督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侵害学校权益的人员和行为。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学校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各部门、单位或个人,明知他人非法侵占或使用学校无形资产而为其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学校视情节轻重予以校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和学生完成的技术成果以及利用学校资源完成的技术成果,未经科研处审批同意擅自转让或处置的,按相关规定子以处理。上述行为侵害学校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因无形资产占用、处置以及产权归属发生的纠纷,若学校内部不能协调解决,应报请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作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无形资产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实行。
无形资产的管理制度(3)
为加强我园固定资产管理,明确经济责任,保证国有资产的完全完整、账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根据《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园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固定资产管理责任
1、幼儿园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层层签订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书。园长是幼儿园固定资产管理的总负责人,财产保管员为具体管理负责人,各部门、办公室、班级人员为具体财产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2、制订固定资产各级管理人员职责,使各部门、各班级人员明确各自负责的内容和要求。
3、成立幼儿园固定资产管理清查小组,制订清查小组职责,协助财产保管员,实施好固定资产管理与清查的整个过程,并对下一年固定资产管理提出建议。
二、固定资产的采购、入库、调拨
1、购置的物品单必须有申请人、总务主任、幼儿园负责人三人的签名。
2、对于社会捐赠物品要及时入账,并附有捐赠协议和交接清单。对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交接手续的固定资产,可按市场估价入账。
3、固定资产需要转移的,由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协调处理,填写"幼儿园设施设备调拨单",经调出、调入部门管理负责人签字后,再由调拨负责人以及单位负责人确认。
三、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1、各部门、班级应根据责任书内容落实对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和保管。在使用过程中,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和定期检查,确保完好,如有损坏要及时报损维修。
2、财产保管员对于公共固定资产的使用要时常检查、清点。根据各部门固定资产的报损情况,及时安排人员维修。
3、幼儿园固定资产一般不对外出租或者出借,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出借的,应由出借单位提供借用申请,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审批,园长签字后方能出借。借用方要按我园外借固定资产要求办好手续,收回时由财产保管员进行勘验,有损坏的要依据损坏程度进行赔偿。
四、固定资产的清查与整改
1、幼儿园固定资产实行每学期清查一次,每年年底进行总清查。
2、幼儿园每学期的财产清查工作先由各部门(班级)进行自查,再由幼儿园财产清查小组人员共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进行整改后,再由清查小组进行复查。
3、清查工作要对固定资产实物及所有台账进行检查,做到账账、账表、账实一致,做到固定资产所有采购、入库、使用、维修、报废程序的完整和手续的齐全。
五、固定资产的报废工作
1、对于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财产保管员要统一进行登记,上报园长,进行报废处理。报废金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2、报废单要由财产清查小组、后勤部门、幼儿园负责人共同签字,说明报废物品和原因,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并经区国资办审核批准报废。
3、报废物品处理后的回收资金,要及时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