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采购专用书面合同
订货方(以下称甲方):
供货方(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管理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供货质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建设地点:
1.3工程建设规模:
第二条:设备的名称、规格、质量标准
2.1设备名称:
2.2规格:
2.3型号:
2.4设备的包括范围:
2.5质量标准: 各标准之间不一致时,按要求最高的标准执行;
2.6数量:
2.7产品包装要求:
第三条:合同文件组成
3.1合同协议书和合同条款;
3.2中标通知书;
3.3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3.4投标书、承诺书及其附件;
3.5工程技术规范(或技术要求)、标准和设计图纸;
3.6产品说明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所有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合同价款支付及结算办法
4.1订货设备的数量和单价
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
本合同为以功能设备为计量单位的单价合同,详细组成见投标报价表(附件一),结算时将根据实际设备数量及单价调整。
4.2本合同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内容:
A、 设备供应价;
B、 运输费、设备配件在运输阶段的损耗费;
C、 保险费;
D、 工地卸车费;
E、 乙方的利润、风险、各种政策性上缴费用和税金;
F、 系统调试的配合费;
G、 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工资、津贴、补助和差旅费等;
H、 设备调试费;
4.3凡现场使用该设备所需零配件,无论是否在报价清单中有所注明,均视为已包含在乙方设备单价中,由乙方提供。
4.4 乙方提供的设备应该是完整的、系统的,所需备件、部件、零件、工具都应该配备齐全,并与设备主机相匹配一致,此等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单价中。
4.5付款方式:
4.5.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备价值的 %的预付款;
4.5.2乙方将设备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监理、总包方共同检验合格后,付给乙方进场设备价值的 %;
4.5.3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实际安装设备价值的 % ;
4.5.4按甲方要求提交结算资料并在办理完结算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结算价的 %;
4.5.5扣除结算总价的 %作为设备质保金,甲方在设备保修期( 年)满后按保修条款支付给乙方(无息);
4.5.6在本合同下,除了最后的付款外,任何其他的付款都不应理解为是对乙方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认可,任何付款都不应理解为对缺陷工作或不合格品的确认。
第五条:交货规定
5.1交货方式:乙方送货到现场;
5.2交货地点: ;
5.3交货日期: ,以满足工程总包单位制订的总工期进度要求为准,具体日期由甲方或其授权人指令确定。(附件二:供货进度表)
第六条:安装规定
6.1安装地点: ;
6.2安装工期:乙方自接到甲方安装通知指令后, 日内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以满足工程总包单位制订的总工期进度要求为准,具体日期由甲方或其授权人指令确定。(附件三:安装进度表)
6.3乙方应遵守设备安装验收规范标准,预先制定安装方案和计划,与甲方进行研究协调,做出统一具体安排。
6.4乙方要使用完整的、全新的、系统的安装材料和零部件,在设备安装过程中的成品保护和设备零部件的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直至设备安装完成,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为止。
6.5乙方在安装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安全规定,若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7.1向乙方下达设备的进场计划,并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进场设备进行验收。
7.2甲方如中途变更设备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要求,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满足甲方的要求。
7.3因乙方不能按合同履约而中途退货,甲方就同意接受并使用的设备向乙方支付价款,如果甲方要求全部退货,乙方应返还已付款。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向甲方提供符合合同规定、国家标准、设计图纸和规范的设备。
8.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设备必须保证是拥有全部专利权和生产许可手续的合法产品,由于乙方侵占其他机构或个人的专利权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8.3甲方出于对乙方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实力的信任,向乙方进行订货,乙方应仔细研究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和工程规范,乙方如发现设计或工程规范不合理或不确切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和请甲方予以确认,乙方不会因上述问题停工、返工向甲方索要追加费用和工期,任何由于上述问题没有及时提出而造成的甲方工程费用和工期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4乙方自行采购设备加工中所需的原材料和零配件,如甲方有需要,乙方应提供材料、零配件的材质证明和合格证书。
8.5乙方主动核对土建、机电等各方专业图纸,确认现有预留预埋、层高、空间等是否能满足设备安装要求,如有不满足,应立刻通知甲方,乙方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甲方提出关于设备安装所需环境的技术要求,如乙方没有提供,视为乙方无此类要求,由于乙方没有提出要求,造成设备不能被恰当、顺利安装所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6乙方承担甲方办理正式验收手续前设备的全部保险责任及风险。
8.7为保证乙方供应设备能在工地现场被正确地安装和使用,乙方应派技术人员在工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进行技术交底,解答设备安装和使用单位的技术询问等工作。
8.8设备安装完毕后,现场具备调试条件时,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现场免费进行调试。
8.9乙方免费提供设备的有关安装工艺、保养说明、操作说明和注意事项等资料负责培训甲方现场操作人员,由于乙方未提供上述资料或未培训造成甲方或甲方下属承包商施工错误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以及最终客户使用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设备质量保证
9.1乙方保证为本合同所提供的设备是优质的、全新的、未曾使用过的、全套齐全的、无损的、符合本合同的技术规格和质量的产品。
9.2乙方保证为本合同所提供的设备质量符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行业标准。
9.3乙方在设备进场时同时提供有关的国家权威部门的检验报告、厂家的材质证明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一式 份)。
9.4如果乙方运至甲方工地的设备有质量缺陷或不符合甲方进场计划的要求,甲方有权拒收并通知乙方立即运离施工工地,甲方亦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修复缺陷或调换直至满足甲方要求。
9.5甲方对设备的验收并不会解除乙方在合同上对质量的保证责任,如在设备开始正常运转前的任何时间内及在工程竣工后 个月内发现设备的质量问题,乙方仍然要承担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由于一方过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如属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协商解决。
10.2设备品种、规格、质量、数量、交货时间和安装工期等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货或按合同规定重新供货。由于上述原因致使交货时间延误,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设备款总值的 %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可由甲方从给供货商的货款中扣除,由于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交货期比进场计划逾期7天以上,甲方有权终止该合同,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同时乙方向甲方承担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
10.3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设备运至甲方指定地点,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由于自身条件所限,不能按甲方要求运送设备到工地指定地点,甲方可自行组织工地范围内的搬运,费用可从甲方给乙方的设备款项中扣除。
10.4乙方必须保证进场设备满足设计要求,如乙方违反此款规定,进场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低于样品质量水平,甲方有权退货,甲方重新订货所增加的费用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使用时间的迫切,不能重新订货时,甲方有权在乙方单价上扣减 %,作为让步接收的价格。
10.5为规范供货商行为,甲方一经发现乙方使用假冒伪劣设备或将订单外包生产,甲方有权立即停止结算一切费用,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乙方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费用及损失。
10.6如由于乙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承包商和最终客户向甲方进行索赔时,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乙方必须赔偿承包商和最终客户的损失。乙方不能积极主动解决质量问题并赔偿损失时,甲方可代为赔偿,但有权向乙方追索该笔赔偿金。
第十一条:保修期
11.1本合同中所有设备、备件和配件的保修期为 个月,保修期从设备开始运行之日起算。
11.2在保修期间内,设备运行如发生问题,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或电话通知后 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保修,甲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能及时到达现场或设备经过维修后仍无法达到使用要求,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进行维修,所花费费用从乙方剩余保修款中扣除,如保修款不足以支付第三方维修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齐不足部分。
11.3乙方在保修期内应对产品本身的任何原因造成的缺陷免费进行修补或更换。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是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和影响。
12.2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将予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合同价格不因此而改变。
12.3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4天内出具事故发生地区的有关机构证明并取得对方认可。上述情况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12.4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认可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12.5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市场环境变化、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及生产安排不周等情形,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
第十三条:特别条款
13.1本合同一经签订,设备价格不再调整,无论原材料涨价、国家税费调整、运输费用变化等任何条件发生变化,乙方均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甲方提高价格。
13.2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13.3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将与合同有关或执行合同有关的资料文件、往来信函及合同文本以任何形式传播给与执行合同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十四条:争议
任何因履行合同或与之有关而引起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时,则提交合同履行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15.1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设备质量保证期满,并按本合同规定双方将最后一笔货款结算以后终止。
15.2双方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以往的一切与本合同有抵触的函电和文件随之失效。
15.3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需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补充协议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补充协议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15.4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副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