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租车合同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为长期合同:
一、本合同所称汽车租赁,是为用户提供以年计算的租车服务,并收取相应的租赁费。
二、甲方将手续完善、证件齐全的车辆、型号 ,车牌为 ,颜色为白色的,总价为 车辆租赁给乙方。
三、本合同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零时止。
四、租金为每年 元(不含税收)乙方应于当年4月12日前一次性付清。
五、租赁期内若乙方毀约,将赔偿甲方以年租金2倍的毀约金作为赔偿,甲方毀约同样。
六、租赁期间乙方每年行驶三万公里,每超一公里加收人民币零点五元。
七、甲方向乙方提供有效的行车证件,并负责对车辆投保车身险,第三者责任险,座位险,附加险。
八、租赁汽车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在本租赁合同期限内,仅汽车的使用权属于乙方。乙方不得将车辆抵押、典当、出卖、出借、转租或作其他非法用途,如经发现其一者,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九、甲方负责租赁期内的车辆良好的车况,全额的保险并对车辆正常磨损以及损坏的维修年审、季审的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十、乙方承担租赁期的车辆保养,轮胎的跟换、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等在车辆使用过程中的费用。
十一、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使车辆有任何损坏需要维修但又得不到保险公司理赔要求的,乙方必须按车辆原样给予修复。
十二、租赁期内由于车辆的正常磨损或机械故障所造成的停驶,甲方应延长相对的租期或减免相应的租金。但不负责因此而造成乙方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十三、凡需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的须经双方协商制定,并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四、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了的,应交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十五、本合同自出租方、承租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
甲方:
签订日期:
乙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