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的品牌推广协议书
客户: (甲方)
代理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经甲方对乙方的专业实力、服务态度、人员素质等诸多方面的考察,对乙方予以充分肯定;同时乙方亦对甲方产品及企业进行分析,认为此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卓越形象本着“我们和您一起销售”的理念,以“建立互惠互利的战略伙伴”为合作目标,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双方确认:乙方担任甲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品牌管理公司。
一、乙方将向甲方提供下列品牌及其它的行销传播推广咨询服务,按双方商定的时限完成:
1、品牌管理推广服务。详细服务内容见附件。
⑴品牌建构期
① 品牌企划
② 品牌策略
③ 品牌创意及表现
⑵品牌推广期
①品牌市调
② 品牌整合传播实施
2、品牌传播及相关广告的服务
⑴品牌识别系统的建立与应用推广物料(品牌传播所需的各种样册、标签、包装或各类平面及立体辅助销售制作物)的设计。
⑵提供整合行销传播(年度及新产品上市)的`广告、促销、公关等活动方面的策划和创意及实施。
⑶各种媒体计划的分析拟定、媒介咨询和投放建议。
⑷品牌传播效果评估。
⑸提供营销策略与品牌管理技术的咨询及支持服务。
3、日常书面作业
⑴会议记录
⑵竞争动态季报及年报
⑶固定作业会议
二、收费标准
合作服务费用采用如下形式:
1、 品牌管理推广服务费
双方以月费形式合作,甲方每月支付人民币 万元。
月费基本构成如下:
①品牌策略、广告策略、促销及公关活动策略的策划费
② 广告的创意及设计等费用
③创作用图库、光碟的购买(除特殊图片需租片除外)
④ 电脑制作过程的打印费等
⑤ 乙方品牌服务小组的运作成本
⑥ 乙方品牌服务小组其他日常开支
⑦ 媒体计划的分析拟定、媒介咨询和投放建议费用
2、其他服务费
⑴制作费:
①印刷制作类,包括单张、折页、海报、横幅、彩旗、展板等交第三方制作项目,由甲方直接与制作方结算,如需签订三方合同由乙方监控其制作则在制作方报价的基础上加收20%(包 括:10%监控费、10%管理费)。
②影视广告制作由乙方推荐制作单位,经甲方同意报价后可签订三方合同,由乙方监控拍摄过 程和创意执行,制作费用由甲方直接向制作单位结算(乙方则在制作方报价的基础上加收10%的监控费和10%管理费)。 ⑵媒介代理费用
甲方的媒介代理执行工作,在同等价格的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代理权,并免收取甲方代理费。若甲方具有价格优势,依甲方价格由乙方执行。
⑶其它费用
①市场调查、产品摄影、模特、租片、喷绘制作、扫描、促销活动中的各类制作项目等第三方制作费用,由甲方直接与第三方结算;若需经由乙方过账并出具发票,则乙方需在第三方制作费用基础上加收15%管理费(包括:8%营业税、2%管理费和文化建设费、5%利润)。
②甲方确认的市调项目以及媒介相关资料(如媒介投放监测报告、收视率资料等)的购买,所发 生的费用由甲方直接向第三方支付。
③甲方要求乙方人员出差,差旅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操作: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须人员出 差,并注明所须人数及到达日期,乙方根据要求安排人员。乙方人员出差之交通费(包括机票、火车票、长途汽车票、市内交通费等)由甲方预支,差旅结束后10天内,实报实销,住宿费、伙食费标准按甲方提供的标准向甲方报销。
三、付款
1、为了便于乙方尽快全面开展相关工作,本合同签字确定后,甲方即支付前三个月品牌建构期月服务费,计人民币 元;建构期结束后,每月底支付下月的月度服务费用,按人民币 元/月收取。
2、请款作业乙方一律开具正规发票,并附请款细目,在每月25日前送达甲方,甲方应于收到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下月的月度服务费用。
3、其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月服务费范畴的费用按月结算。
四、赔偿
1、乙方为甲方策划、创意、设计、制作的广告及有关活动,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未经甲方确认而实施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经甲方确认后实施的活动,若甲方提出变更或终止,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若乙方或乙方委托之第三方未依甲方确认的内容执行,则由乙方负担责任,并对甲方进行补救及补偿。
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时做出违反法律和规定的行为。如甲方有上述行为,乙方有义务依据有关法规向甲方提出必要建议,并可拒绝执行。
3、乙方对于其发想的创作概念(意念、文本及图像),尤其是广告作品必须
保证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如因此而产生的纠纷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五、保密
由甲方或代表甲方之人提供给乙方并向乙方明示应加以保守机密之资料及技术等信息,乙方将遵守下列规定,如有违反致甲方受到损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1、除非乙方认为有充分理由及执行本商品之广告所需并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外,不得对任何第三方泄露前述资料及技术等信息。
2、双方合约终止时,应即将前述资料及技术等信息归还甲方并从合约终止日起一年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该信息向第三方泄露,也不能利用该信息进行任何商业活动。
六、使用权
1、由乙方发想的创作概念(意念、文本及图像)所有权归乙方,只要甲方能根据事先认可的估价单支付费用后,甲方可独家、无限制及无限界地拥有创作概念的使用权。
2、由乙方为甲方聘请之第三者,例如摄影师、模特儿、歌手,甲方在支付完事前约定的费用后,可拥有对其在区域空间或时间上的使用权。
七、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制约,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一方违反约定则视为违约,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 停止违约行为
2、 经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3、 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
九、终止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终止本合同,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合同规定,另一方认为无履行合同之必要时,可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将于终止期限内收取所有电台及电视广告费用,如终止期后之刊物广告之载稿期限乃在此期间内,有关刊物广告费
用乙方亦同时收取。当合同终止及有关帐目付清后,乙方将交回甲方所有创作物料,包括初稿设计、画稿、制版、录像/录音带、软片等,而乙方亦会将所有当时之媒介合约移交新广告代理商。
十、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并另行签定合同。
十二、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肆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于 年 月 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