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股份转让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下经双方友好协商,即甲方原拥有位于澄迈县金马现代物流园区工业用地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给乙方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位于澄迈县金马现代物流园区工业性建设用地300亩(实际面积以澄迈县国土局的:国有出让地土地使用证标明的面积为准)
二、转让价格
经双方协商同意:以市值价格每亩转让单价为叁拾伍万元人民币计算,300亩工业建设用地市值总价款为:壹亿零伍百万元人民币(该总价款含土地出让金、青苗补偿费、坟地迁移费、以及地上其他附属物的赔偿款、征地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等费用)。
三、转让款的支付方式及相关约定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在甲方协助下:审核甲方公司该地块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2、在乙方确认该地块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双方在海口市工商银行白坡里支行共同设立银行资金共管账户,并于当日乙方需将该地块的转让资金壹亿零伍百万元人民币汇入双方资金共管账户实行资金共管。
3、甲方在该款项(壹亿零伍百万元人民币)到双方共同设立的银行资金共管账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澄迈县国土资源局等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缴纳有关土地款项的正式受理通知书。
4、乙方在甲方出具澄迈县国土资源局的受理缴款的正式通知时,乙方需按通知要求缴交的金额,足额地从共管账户中直接汇入澄迈县国土资源局的土地款专用账户,同时从共管账户中解付给甲方3000万元人民币作为合同履约金。乙方解付给甲方3000万元人民币的款项以及缴交政府有关部门的款项,在结算时从土地转让总价款中扣除。
5、乙方支付所有政府有关部门的款项后,在澄迈县国土局通知办理领取国有出让地土地使用权证时,双方须按在总价中扣除已缴付政府有关部门的款额,以及前期付给甲方的3000万元人民币,所有余款必须一次性解付给予甲方。
四、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责任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开始办理该土地手续,在乙方将壹亿零伍百万元人民币汇入双方在海口市工商银行开设的银行资金共管账户之日起,甲方负责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澄迈县国土资源局等政府部门下达该地块为乙方名下的有关款项的正式通知书等手续。甲方负责在乙方汇达共管账户之日起,在90个工作日内办完该地块的一切有关手续,并将300亩工业建设用地的国有出让地土地使用权证的权属人直接办理于乙方名下。在办理有关手续的全过程,乙方须积极全力配合甲方。
(2)甲方承诺:积极配合乙方做好土地开发前的相关事宜,包括与当地政府的协调等工作,以促进乙方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2、乙方责任
(1)乙方应负责按合同约定备足资金。在接到县国土局等政府部门受理通知书时,应负责按时,足额的向政府部门缴交各项税费。以加快该地块办理有关手续的顺利完成。
(2)乙方须遵照本合同约定各类款项,积极配合甲方完成办理土地有关手续。
五、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均视为违约(除双方特别约定外),违约方应按如下约定赔偿履约方。
2、甲方违约时,按乙方已支付土地交易款每日以千分之五给予乙方赔偿,并一次性支付五十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给予乙方(违约天数是指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时间)。
3、乙方违约时,按乙方已支付土地交易款每日千分之五给甲方赔偿,并一次性支付五十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给甲方(违约天数是指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时间)。
4、甲方如未能按约定时间、缴交之款项足额付税,乙方被视为违约。
六、通知方式
双方应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专用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乙方专用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七、本合同经双方法宝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盖章后,并且于乙方将交易总额的资金(即壹亿零伍百万元人民币)汇入双方在海口市工商银行白坡里支行开设的银行资金共管账户之日起,本合同正式生效。
八、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若本合同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妥协后进行补充部分,其补充条款具有同本合同条款的同等法律效力。
九、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因协商未果,可依照法律程序向双方签订本合同所在法院提起诉讼,仲裁。
十、其他约定
为了促使本次交易合理、合法性顺利进行,在交易中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以及合理、合法性避税,本次交易是以股权转方式进行; 本次交易所签订的协议内容,所有当事人必须严格保密,否则,因泄密所产生的后果皆由泄密者承担,因此引起所有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也由泄密者承担。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各执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