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去物业申请空房闲置,会有相应的物业费折扣。
你好,房屋装修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本地户口离职,可以按照失业的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请查看网站提取业务中“下岗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准备相关资料到公积金大厅前台办理提取。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5、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6、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8、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前提的;9、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分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你好,很抱歉,装修不能提取公积金。
水磨沟-八道湾酒楼餐饮 - 餐馆租金2100元月
可以,到当地地税局建档,再去国税局储存档案,拿着房产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当地房地局办理。
1.假如,您的房产是可以上市交易的商品房并且没有按揭贷款,就可以做抵押贷款.2.银行贷款的最高额度为,评估值的70%.22万最多可以贷到:14万上下.3.银行放款大约20-25个工作日.由于现在政策收紧!放款的时候,也都有所限制.
当然能退,用多少时间缴多少费,物业公司必须将多收的费用退还。
根据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非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收费,采取市场机制,由业主和物业公司协商定价,物价部门不再做限制。物业公司和业主就物业收费达成一致意见后,报物价部门备案即可,不必再通过审批。
关于空置房物业费的问题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价服〔2009〕148号)文件精神,对物业综合服务费减半收取政策规定如下:物业综合服务费减半收取政策适用于2009年4月20日以后交付使用的、符合半年以上18个月以下未入住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注:“未入住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指没有装修、每月发生的电量不超过2度的新建商品住房)此项政策有效期至2010年底。从2011年1月1日起,所有的物业综合服务费恢复全额收取。
你好!小户型的高层均价在2万3左右,主要看房东心态,不着急的,基本在2万5的样子
1、目前的实际情况。一般房地产商在与购房人签定 时一定要在补充协议里约定购房人在 时向房地产商一次性交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否则不交房,房地产商为买房人贷款提供了担保,如不在入住时收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会增加自己风险。2、如果购房人不及时交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办理产权证,按揭银行就办理不了抵押手续,一直由开发商担保,一旦发生购房人不履行偿还贷款的义务房地产商完全可以以购房人违约为由,将房子另行出卖,补偿自己的损失。3、另外,如果购房人一次支付购房款,房地产商的这个理由根本就不存在了,这主要是在具体操作上房地产商并没有违反各种规定,购房人在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时,房地产商一般会要求购房人签署一份 ,该授权委托书至少有两项内容,即代办产权证和代办缴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4、因此房地产商收取购房人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是一种“自愿”的委托行为,而不是代征代缴行为,从而规避了有关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类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物业赔偿,有的驳回诉讼请求。物业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物业公司是否尽了物业管理合同中的治安管理义务及如何评价物业公司是否正确履行了义务。
没验收之前是不需要交物业费的
当然可以。
如果您停车在小区里,小区里是要收取停车费用的,物业费是管理房屋的
没验房是不能交房的哦
当然可以让物业公司管理,也可以成立业主大会,住户只有使用权的要看大业主的意愿,大业主人数一般少于三个人可以不成立,我国物权法规定的,还规定物业管理可以自治。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5、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6、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8、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前提的;9、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分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关于空置房物业费的问题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价服〔2009〕148号)文件精神,对物业综合服务费减半收取政策规定如下:物业综合服务费减半收取政策适用于2009年4月20日以后交付使用的、符合半年以上18个月以下未入住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注:“未入住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指没有装修、每月发生的电量不超过2度的新建商品住房)此项政策有效期至2010年底。从2011年1月1日起,所有的物业综合服务费恢复全额收取。
验收交付了才缴物业费